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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转系统纪律处分太矿电气及相关责任主体

4月28日,全国中小企业股转系统披露《关于给予太原矿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被纪律处分的对象包括: 太矿电气(832347.NQ);宁维泉,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宁振兵,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股转系统通报,经查明,太矿电气2015年8月至2019年3月期间存在股份代持:2015年8月至2018年9月,太矿电气股东秦丽霞通过定向增发和二级市场交易多次为他人代持股份,合计代持2877000股,占总股本的 6.89%,其中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宁维泉代持股份1277000股。

2015年8月至2019年3月,太矿电气董事、副总经理宁振兵通过定向增发和二级市场交易多次为他人代持股份,合计代持1107000股,占总股本的2.47%,其中为宁维泉代持股份497000股。太矿电气的上述行为违反相关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宁维泉交由他人代持股份,董事兼副总经理宁振兵为他人代持股份,未能如实披露信息,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业务规则》和《信息披露规则(2017年)》以及《股票发行业务细则》相关规定。

据此,股转系统决定给予太矿电气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给予宁维泉、宁振兵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同时,股转系统还对秦丽霞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每经记者 陈俊杰 每经编辑 张海妮

标签: 责任主体 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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