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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公司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实施办法发布

中新财经4月29日电 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消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9日发布《关于退市公司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的实施办法》的公告。

该《实施办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文件,退市公司应当聘请证券公司(简称主办券商)为其办理公司股票在交易所摘牌(简称摘牌)后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的相关业务,包括办理交易所市场的股份退出登记、股份重新确认、退市板块的股份初始登记、股票挂牌及提供股份转让服务等。主办券商原则上应在摘牌后四十五个交易日内完成挂牌手续。

投资者参与退市公司股票转让,应主动关注退市公司、主办券商及托管券商发布的公告或信息,充分了解投资风险,按要求办理退市公司股份确权及退市板块交易结算等手续。

退市公司应在摘牌前十个交易日之前聘请主办券商并签订《委托股票转让协议》。退市公司和主办券商应当坚持市场化原则,根据退市公司股票挂牌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退市公司在摘牌前第十个交易日仍未聘请主办券商的,由交易所在退市公司摘牌前协调确定最近一次担任公司保荐机构、财务顾问的证券公司作为主办券商。如公司因欺诈发行而强制退市的,原则上由交易所协调确定公司公开发行并上市或重组上市的保荐机构担任主办券商。如因合并、分立、解散等原因导致前述证券公司不再存续的,以承接原证券公司业务的证券公司作为主办券商。

为实现制度平稳过渡,现将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对于《实施办法》施行前被交易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但股票尚未摘牌的公司,交易所退出安排、股票挂牌与转让、自律管理等事项适用《实施办法》。

二、对于《实施办法》施行前股票被交易所摘牌、但尚未在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的公司,主办券商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尽快办理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手续。尚未聘请主办券商的,应当在《实施办法》施行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聘请主办券商,前述期限内仍未能聘请主办券商的,由交易所参照《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协调确定主办券商。

三、对于《实施办法》施行前被交易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公司,股票确权程序原则上参照《实施办法》施行前的有关规则执行。

四、《实施办法》施行前已经开通退市板块交易权限的投资者仍可以继续买卖退市板块所有公司的股票。

标签: 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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