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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3出行杭州1天收3罚单 均为车辆未取得网约车运输证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25日讯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日前公布的三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南京领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因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被杭州市交通运输局罚款合计3万元,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均为2月21日。

其中行政处罚决定书(杭运政罚〔2022〕11176)显示,主要违法事实为,2021年12月28日,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通过道路运输行业综合监管平台进行了取证:发现2021年12月28日,驾驶员孙继承驾驶浙AF05661在T3出行平台接单从事网约车经营业务中,存在车证不符的情况,执法人员查询***交通运输审批服务系统,未发现孙继承的浙AF05661车辆申请网约车经营许可的记录。2022年2月2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赵知洲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责令南京领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1)万元整。

行政处罚决定书(杭运政罚〔2022〕11177)显示,主要违法事实为,2021年12月3日,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通过管理部门信息共享,发现2021年12月3日14时12分当事驾驶员郑盛腾驾驶浙AF88433通过T3出行平台接单,自浙大城市学院北校区载运1名乘客至***东站,至目的地时被杭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检查,检查时行程刚刚结束,驾驶员平台司机端显示该次运输收取运费31.94元。驾驶员郑盛腾现场无法出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执法人员查询***交通运输审批服务系统,未发现浙AF88433轿车申请网约车经营许可记录。现场人员是郑盛腾。2022年2月2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赵知洲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责令南京领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1)万元整。

行政处罚决定书(杭运政罚〔2022〕11178)显示,主要违法事实为,2021年12月7日9时40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通过管理部门信息共享,发现2021年12月7日9时40分当事驾驶员洪军福驾驶浙AM16Y6通过T3出行平台接单,自尚善口腔载运乘客至***大厦地下停车场,至目的地时被杭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检查,检查时行程刚刚结束,驾驶员平台司机端显示该次运输收取运费45.07元。驾驶员洪军福现场无法出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执法人员查询***交通运输审批服务系统,未发现浙AM16Y6轿车申请网约车经营许可记录。现场人员是洪军福,车辆所有人是洪军福。2022年2月2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赵知洲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责令南京领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1)万元整。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南京领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4月22日,注册资本52.8亿元,南京领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其第一大股东,持股99.04%。

T3出行官网显示,T3出行是南京领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打造的智慧出行生态平台。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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