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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成科技收监管函 补交1亿元企业所得税更正4年财报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8日讯 近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对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63号)。2022年2月28日,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捷成股份”,300182.SZ)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显示,经与主管税务部门沟通并通过税务机关的认定,2016年度、2017年度分别需补缴企业所得税2910.45万元、7719.95万元,公司已补缴2016年度、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共计10630.39万元,计入了2019年度及2021年度损益。

上述补缴税款事项作为前期会计差错,公司采用追溯重述法调整更正相应年度财务报表,对2016年度、2017年度、2019年度及2021年前三季度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影响金额分别为-2910.45万元、-7719.95万元、5015万元、5390.78万元,占各期更正后净利润比例的绝对值分别为3.12%、7.76%、2.16%、11.69%。

捷成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的规定。请捷成股份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2022年2月28日,捷成股份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2018 年底,国家税务总局部署开展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工作,公司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对2016年以来的申报纳税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发现2016年、2017年对税法及相关文件的理解存在偏差,经与主管税务部门沟通并通过税务机关的认定,2016年度、2017年度分别需补缴企业所得税2910.45万元、7719.95万元。公司通过自查补税的方式已补缴2016年度、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共计10630.39万元,计入了2019年度及2021年度损益。

上述补缴税款事项拟作为前期会计差错,公司拟采用追溯重述法调整更正相应年度财务报表,将补缴的企业所得税调整计入对应期间,对2016年度、2017年度、2019年度及2021年前三季度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影响金额分别为-2910.45万元、-7719.95万元、5015万元、5390.78万元。

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与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7)涉及的前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由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中兴财光华审专字(2022)第212058号)。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指南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5.1.1条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63号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2月28日,你公司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显示,经与主管税务部门沟通并通过税务机关的认定,2016年度、2017年度分别需补缴企业所得税2910.45万元、7719.95万元,公司已补缴2016年度、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共计10630.39万元,计入了2019年度及2021年度损益。上述补缴税款事项作为前期会计差错,公司采用追溯重述法调整更正相应年度财务报表,对2016年度、2017年度、2019年度及2021年前三季度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影响金额分别为-2910.45万元、-7719.95万元、5015万元、5390.78万元,占各期更正后净利润比例的绝对值分别为3.12%、7.76%、2.16%、11.69%。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2年4月27日

标签: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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