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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牛维他命:取得50年协议原件提交司法机关

2月23日,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牛维他命”)在其官网发布声明称,已经取得50年《协议书》原件,并提交给相关司法机关。

红牛维他命在声明中称,红牛维他命曾在2020年12月31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394号判决书。在该判决中,因“红牛公司未能提供协议书(即50年《协议书》)原件”而认定该协议“真实性存疑”,驳回了红牛维他命上诉。现红牛维他命已正式向最高法院提交此协议书原件,作为此案再审的重要依据。

此前,红牛品牌拥有者泰国天丝曾以英特生物制药控股有限公司的名义发表声明称:从未与相关方签订过所谓的“50年协议”。作为泰国天丝与红牛维他命控制方华彬集团董事长严彬成立的合资公司时,审批机关批准生效的合同和章程,红牛维他命的合营期限为20年,并且已经到期。

华彬集团方面称,“50年协议”是泰国天丝创始人许书标与严彬在1995年商定。同年11月,引入国有资本后,严彬等股东正式设立合资公司红牛维他命,红牛维他命、泰国天丝、中国食品工业总公司、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四方签署“50年协议”,按照商定合作原则,明确约定红牛维他命经营期限是50年,在50年内只有红牛维他命有权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红牛饮料,泰国天丝不得自行或许可他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红牛饮料的生产、销售。同时,华彬集团方面称,红牛维他命设立时,受限于当时的政策要求,营业期限在办理工商登记时暂只能记载为20年。

标签: 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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