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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热评|卫星化学竟成自家人“提款机” 应根治擅自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

每经特约评论员 熊锦秋

由于此前公司违规为关联人借款,4月14日晚,卫星化学发布公告称,近日收到浙江证监局的警示函,对卫星化学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笔者认为,应坚决维护上市公司财产权的神圣性。

经查,2021年10月1日,卫星化学的子公司Satellite Chemical USA Corp.总经理马图俊因在海外购房向公司借款1523.04万元,上述款项于2021年12月22日、2022年3月18日分次归还;马图俊系公司董事直系亲属,为公司关联自然人,公司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未按相关规定进行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媒体报道称,马图俊为公司副董事长杨玉英的直系亲属,而杨玉英则是卫星化学董事长、实控人杨卫东的大姐。

按照规则,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就应当及时披露,关联自然人包括上市公司董监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等。即便本案借款后来予以归还,但由于没有及时履行信披义务,也违反了相关规则。

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在笔者看来,上市公司的财产权同样神圣不可侵犯,上市公司是包括公众股东利益在内的集合体,不再是控股股东的“家天下”,上市公司的财产与控股股东的财产应清晰分开、分属不同的主体,挪用或占用上市公司的财产,就是侵犯上市公司的财产权。

本案上市公司虽然没有受到什么损失,但上市公司资金被关联方占用却隐瞒不报,这无疑将影响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信心,投资者不免担心上市公司内控缺失,对控股股东缺乏有效约束,若上市公司财产权的神圣性不能得到有效维护,对公众股东利益的保护自然也可能存在漏洞。

这种挪用或占用资金行为还可能有损上市公司利益,因为上市公司经营同样需要资金支撑,对此类行为最好是防患于未然。为此,笔者认为,应完善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制度,要做到尽量透明,强化制衡与约束,防止董事长在财务资金调度等方面大搞一言堂。

《公司法》将财务监管职责主要赋予监事会,2018年修订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45条规定上市公司可以设立外部监事,笔者建议可由中小股东来提名外部监事候选人,以此强化对公司财务的监管。另外,股东大会要行使对董事会的监督约束权,董事会各董事之间也要强化内部相互制约,而交易所和监管部门也应加强问询和日常监管,及早发现资金占用等苗头性问题。

此前对资金占用问题的惩戒,主要是交易所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或者对公司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戴上ST帽子),再有就是证监部门从信披违法违规角度予以惩戒。今年1月证监会、公安部等联合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强化了对上市公司资金往来的监管要求,其中明确要严厉查处资金占用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笔者认为,对于“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资金”等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或可追究“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当然,追究资金占用刑事责任,并不代表就放弃追究民事责任,追究民事责任、讨还占用资金,比追究刑事责任更为重要,追究刑事责任或应作为讨还占用资金的辅助手段。笔者认为,上市公司应向占用资金的主体等积极追偿,公司怠于起诉时,连续180日以上持股1%以上股东可以自己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按《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被控股股东、实控人占用资金,原则上应以现金清偿。笔者认为这个原则必须坚持和把握好,占用多少资金就应归还多少现金,天经地义,若以一堆价值不知几何的资产,或以上市公司转增股票来清偿,这或有违文件精神,占用资金主体也可能藉此规避偿还资金的责任。

对于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长期不还的老赖,可将此类行为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而且,《公司法》规定,“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不得担任董监高;占用公司资金长期不还的老赖,或许也可归入上述情形,建议剥夺其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的资格。

标签: 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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