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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披露对外担保,腾信股份及3涉事人被罚540万

中新经纬12月29日电 证监会北京监管局日前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因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信息,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腾信股份)及3涉事人共被罚540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称,经查,2019年3月14日,腾信股份全资子公司腾信创新(青岛)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下称青岛数字)为朗阁(天津)商贸有限公司(下称朗阁商贸)申请银行承兑汇票提供质押担保,担保金额10800万元。2019年6月17日,青岛数字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质押合同》,继续为朗阁商贸申请银行承兑汇票提供质押担保,担保金额10800万元。

前述对外担保金额约占腾信股份2018年度经审计净资产48965.84万元的22.06%。截至2020年4月30日,腾信股份未披露前述对外担保事项。

根据相关规定,腾信股份应及时披露上述事项。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四十一条等规定,腾信股份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情况。腾信股份在《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存在重大遗漏。

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认为,腾信股份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信息,《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等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徐炜时为腾信股份实际控制人,决策、组织实施腾信股份前述对外担保事项,隐瞒应当披露的信息,致使腾信股份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遗漏。

史实时任腾信股份董事、总经理,参与决策、实施并隐瞒对外担保事项,签字确认腾信股份《2019年半年度报告》,直接导致腾信股份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对外担保,《2019年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遗漏,根据2005年《证券法》,是腾信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徐卓慧时任腾信股份董事、财务负责人,在公司财务审批文件和《2019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确认,在子公司对外担保财务审批过程中未履行部分勤勉尽责义务,根据2005年《证券法》,是腾信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综上,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腾信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徐炜处以300万元罚款;对史实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徐卓慧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中新经纬APP)

标签: 未按 股份 腾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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