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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司法解释征意见!涉直播带货、外卖等

中新经纬12月27日电 最高法网站27日发布《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涉七日内无理由退货、虚假原价优惠价、网络直播带货、外卖餐饮等。

七日内无理由退货方面,《意见稿》提到,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商品性质以格式条款方式约定所售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但未依法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且经消费者确认,消费者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电子商务经营者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四项除外商品做出无理由退货承诺,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遵守其承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虚假原价优惠价方面,《意见稿》称,平台内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以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等方式实施欺诈消费者行为,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网络直播带货方面,在直播营销平台自营责任上,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通过网络直播方式开展自营业务销售商品,消费者主张其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直播营销平台审核义务上,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对销售食品的网络直播间的食品经营资质未依法尽到审核义务,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与直播间运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外卖餐饮方面,《意见稿》提到,网络餐饮服务平台提供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网络餐饮服务平台提供者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使用明知是不符合强制性安全标准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消费者主张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时,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所经营食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经营者责任,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以订单系委托他人加工制作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1月7日。(中新经纬APP)

标签: 纠纷案 外卖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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