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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行为与前期信息披露不一致 秦安股份及其有关责任人遭上交所通报批评

近日,上交所发布了一则纪律处分决定书,秦安股份(603758)及其有关责任人被予以通报批评。

上交所在决定书中表示,上市公司参与具有高杠杆性和高风险性的期货投资业务,并审议制定了内部期货交易管理制度,理应严格落实相关制度控制风险、合理把握面临的风险敞口。当亏损金额已达到止损线时,公司应当严格执行相关制度控制风险,并及时披露相关进展及亏损情况。但经查明,秦安股份在已明确止损线且后续亏损累计金额已触及平仓止损线的情况下,仍继续持仓,直至2021年10月18日才执行平仓,共产生损失12849.56万元,远超前期披露的止损线。该投资行为与前期信息披露前后严重不一致,影响投资者预期。秦安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同时上交所认定,其实控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YUANMING TANG、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余洋、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罗小川作为期货投资小组具体责任人员,未勤勉尽责,未督促公司严格按照前期已披露的止损线把控期货投资风险,对公司上述信息披露不一致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责任人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因此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上交所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条、第 16.3 条、第 16.4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对秦安股份及其实控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YUANMING TANG、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余洋、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罗小川予以通报批评。

此外,上交所在决定书中表示,对于上述纪律处分,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同时要求秦安股份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公开资料显示,秦安股份全称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是从事汽车发动机动力系统核心零部件和变速器关键零部件生产配套的专业厂家,是集铸造和机加一体化的汽车零部件制造企业。据了解,秦安股份已于2021年10月19日将前期建仓的期货合约全部平仓,2021年1月1日至10月18日期间,秦安股份期货平仓累计亏损12849.56万元(含税),占上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9.38%。

标签: 秦安 责任人 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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