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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在控制整体杠杆率,券商收益互换业务再迎监管规范,对保证金管理提出四项要求

财联社(上海,记者卢丹、黄靖斯)讯,继12月3日中证协发布《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后,财联社记者获悉,中证协还对券商收益互换业务的保证金管理要求进行了明确。

中证协对收益互换业务保证金管理的要求主要包括四项,其一要求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挂钩标的为股票、窄基股票指数及其产品、信用债的,向单一交易对手方收取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合约名义本金的100%,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泰君安相关业务负责人接受财联社采访表示,加强保证金管理是非常必要的,这有助于控制市场的整体杠杆率,降低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这是业务未来能做大做强的重要保障。

中证协明确收益互换保证金管理规范

近日,中证协制定发布《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加强挂钩标的管理提出了方向性要求,即明确挂钩标的应当具备公允的市场定价、良好的流动性,不得挂钩私募基金及资管计划等私募产品、场外衍生品;证券公司应当建立挂钩标的白名单制度和穿透核查机制。

在财联社记者从券商处获悉的《关于<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保证金管理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中,中证协对收益互换业务的挂钩标的相关保证金管理作出明确规范。

一、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挂钩标的为股票、窄基股票指数及其产品、信用债的,向单一交易对手方收取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合约名义本金的100%,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证券公司与单一交易对手方开展权益类收益互换交易符合下列条件的,证券公司向单一交易对手方收取的保证金应当覆盖交易或衍生品风险敞口,且不低于与单一对手方开展的多头或空头名义本金孰高的25%:

(1)多头或空头收益互换挂钩股票不少于50只,且单一股票对应的合约名义本金占多方或空方股票对应的合约名义本金的比例不高于5%;

(2)多头与空头收益互换挂钩标的的过去一年相关系数不低于80%;

(3)多头收益互换名义本金与空头收益互换名义本金的比例不低于80%且不高于120%;

(4)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挂钩其他标的,有对应期货或集中交易品种的,向单一交易对手方收取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同一品种的期货或集中交易品种对应保证金比例;证券公司挂钩宽基股票指数及其产品,无对应期货品种的,向单一交易对手方收取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四、证券公司与同一交易对手方同时开展上述交易的,对应挂钩标的的保证金比例应分别计算,不得通过向交易对手方支付保证金等方式突破保证金管理要求。

中证协表示,协会将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和业务发展情况、交易商合规风控能力和水平,适时调整上述保证金管理要求。

国泰君安相关业务负责人接受财联社采访表示,《管理办法》对于部分交易对手是允许以授信形式开展业务,保证金管理更多是针对挂钩标的和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进行了综合的考虑,通过设置不同的保证金比例管控标的交易对手风险。加强保证金管理是非常必要的,这有助于控制市场的整体杠杆率,降低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这是业务未来能做大做强的重要保障。

仅41家券商具备开展收益互换业务“牌照”

中证协在发布《管理办法》时表示,自2012年试点以来,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稳步发展,市场需求逐步扩大,在服务实体经济、服务投资者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需求、提升证券公司专业服务能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随着业务发展,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原有制度规则已明显不适应业务发展需要。

为此,协会组织制定了《管理办法》,从交易商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交易标的及合约管理、保证金管理、风险控制、禁止行为、数据报送及监测监控、自律管理等八个方面对收益互换业务提出了规范要求,旨在推动证券公司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和合规风控水平,促进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健康发展。

国泰君安相关业务负责人认为,从国际和国内的实践经验来看,收益互换作为重要的场外衍生品,在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管理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也是场内衍生品市场的重要补充。中国收益互换市场的发展目前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跟国外发展路径及规模等比较,还存在一定的提升空间。

“此次收益互换新规是对过往创新业务展业的规范,对一些模糊地带进行了清晰化的处理,旨在推动证券公司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和合规风控水平,促进收益互换业务健康发展。衍生品业务实际是一个依赖于健全的法律和合规体系的业务,制度越规范,法律体系越完善,收益互换市场会发展得越好。”该负责人谈到。

《管理办法》主要内容的第一点即是严格交易商管理。中证协明确证券公司开展收益互换业务应当具备场外期权交易商资质,并使用专用对冲账户开展对冲交易。

这意味着,中证协对于开展收益互换业务的券商设置了门槛,证监会认可的场外期权一级交易商或协会备案的场外期权二级交易商,可以开展收益互换业务。未获得交易商资质的证券公司,只能与交易商开展基于自营目的的收益互换交易,不得与客户开展收益互换交易。

截至目前,场外期权一级交易商仅有8家,分别为广发证券、国泰君安、华泰证券、招商证券、中金公司、中信建投、中信证券、申万宏源。

场外期权二级交易商合计33家,合计仅41家券商具备开展收益互换业务的资质,这一数量仅为全行业证券公司数量约三分之一。

西部证券非银分析师罗钻辉表示,与征求意见稿相比,《管理办法》并未对一级和二级交易商在互换业务层面进行区分。

此外,对于已实际开展业务的券商,中证协要求,应自行制定整改计划,在一年内有序了结存量业务。过渡期结束后不得存续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业务。

场外衍生品集中度逐步下行,收益互换集中度维持高位

12月1日,中证协发布的第11期《场外业务开展情况报告》显示,10月,证券公司场外金融衍生品业务新增初始名义本金6096.05亿元,较上期减少2458.48亿元,环比减少28.96%;截至10月末,未了结初始名义本金为1.96万亿元,较上期增长674.13亿元,环比增长3.55%。

其中,收益互换业务新增初始名义本金3590.09亿元,较上期减少1264.20亿元,环比减少26.04%;截至本期末,未了结初始名义本金9830.53元,较上期增长361.23亿元,环比增长3.81%。其中,融资类收益互换新增为零,未了结名义本金为零。

从业务集中度来看,场外衍生品业务集中度总体趋于减弱,10月合计下降2.35个百分点,已是连续3个月呈下行趋势。

但收益互换业务集中度非常明显,前五名规模维持在85%以上水平,已形成头部效应。10月收益互换业务新增规模排名前五的证券公司新增初始名义本金共3126.68亿元,占本期新增总量的87.09%,环比上升1.13个百分点。

中金公司非银团队认为,对于衍生品业务而言,其核心竞争力包括业务资质(仅八家券商获一级交易商资格)、资本实力、先发的规模优势,以及领先的产品设计、风控系统、和机构销售渠道;头部券商已在上述方面建立起了全面且持续强化的领先优势。

平安证券非银团队认为,本次新规旨在推动证券公司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和合规风控水平、促进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长足健康发展。而头部券商新增收益互换牌照优势,在定价能力、风控能力、客户储备、资本实力等方面占据显著优势,将持续受益。

国泰君安相关业务负责人介绍,国泰君安在信用保护工具业务和利率互换等业务上都进行了长期的探索,包含证券市场和银行间市场的场外衍生品年度业务量保持在近两万亿元人民币名义本金的规模,服务了大量客户,也有效协助了客户管理相关风险。在上述业务的基础上,国泰君安也推出了避险业务品牌,国泰君安避险业务旨在为客户提供遍及权益、利率、信用、汇率、大宗商品、碳排放权等多资产类别的综合风险管理解决方案,通过交易、产品、服务等方式,协助客户在不确定的市场中有效地管理风险。收益互换业务作为国泰君安避险业务未来重要的组成部分,必将也会在服务客户进行风险管理的角度创造更多的价值。

标签: 杠杆 保证金 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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