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快讯 > 正文

索赔款飞了?小熊电器起诉四家公司专利侵权一审被判获赔18万元、终审却被驳回起诉 法院:涉案专利权已被宣告全部无效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发布的《广州汇德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小熊电器(002959)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显示,小熊电器起诉四家公司专利侵权欲索赔100万元,一审被判获赔18万元,然而,被告之一广州汇德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并提起上诉,最终终审被法院驳回了小熊电器的起诉,撤销了一审判决。

起诉四家公司专利侵权:欲索赔100万元

根据上述裁定书,原审法院于2020年6月12日受理小熊电器公司的起诉。小熊电器公司的起诉请求为:1.德尔朗公司、优御行公司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的产品,并销毁全部库存侵权产品;2.汇德数控公司、暖能公司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的产品,销毁全部库存侵权产品;3.汇德数控公司、暖能公司、德尔朗公司、优御行公司共同赔偿小熊电器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100万元;4.案件受理费全部由德数控公司、暖能公司、德尔朗公司、优御行公司共同承担。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对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德尔朗公司、优御行公司许诺销售和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汇德数控公司制造和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暖能公司将商标授权给汇德数控公司并用于被诉侵权产品等事实均无争议。汇德数控公司提交的ZL20192045××××.6、ZL20192057××××.2号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和授权时间均晚于涉案专利,不论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同时实施了汇德数控公司上述自有专利,在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情况下,擅自实施涉案专利的行为仍构成侵权,汇德数控公司不侵权抗辩不能成立,参与制造、许诺销售和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各主体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德尔朗公司、优御行公司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该两公司可免除赔偿责任。

而对于赔偿数额,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小熊电器公司因被侵权受到实际损失或者侵权者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小熊电器公司亦未提供可参照的专利许可费用,原审法院酌定汇德数控公司赔偿小熊电器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共18万元。

对此,原审法院判决:(一)德尔朗公司、优御行公司停止许诺销售、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二)汇德数控公司停止制造、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三)汇德数控公司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小熊电器公司180000元;(四)驳回小熊电器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小熊电器公司负担5658元,汇德数控公司负担8142元。

被起诉公司之一上诉:终审驳回一审判决

对于上述判决,上诉人广州汇德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德数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熊电器公司)、原审被告广东顺德德尔朗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尔朗公司)、广东顺德优御行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御行公司)、中山市暖能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暖能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的(2020)粤73知民初905号民事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汇德数控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小熊电器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汇德数控公司实施的是自有专利,不构成侵权;(二)汇德数控公司规模小、营业收入低,原审判赔额过高,无力负担;(三)对小熊电器公司的专利号为ZL20112053××××.7、名称为“一种和面醒面机”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有效性不予认可,涉案专利已于2021年8月12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8月12日作出第5144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小熊电器公司据以提起本案诉讼的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被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本案中,小熊电器公司依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提起侵权诉讼,但在本案审理期间,涉案专利权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宣告全部无效,据此本院裁定驳回小熊电器公司的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知民初905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退还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广州汇德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图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标签: 万元 已被 专利权

精彩推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