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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光发展及两名时任董事长、两名财务负责人被通报批评、时任董秘被监管警示

刚刚,上交所就蓝光发展(600466)未在规定期间执行已经公开披露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且未就影响分红的相关事项及时公告,风险提示不充分。为此,上交所对蓝光发展、时任的两名董事长、时任的两名财务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并对时任董秘予以监管警示。

12月9日傍晚,上交所同时发布了《关于对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以及《关于对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罗瑞华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根据上述决定书,“经查明,2021年4月12日,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拟以利润分配实施股权登记日实际有权参与股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5元(含税),预计派发现金红利总金额为255,548,517元(含税)。2021年5月20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利润分配方案。2021年7月16日,公司披露延缓实施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称,由于公司动用大量自有资金保障公开市场债券兑付,而公开市场债券再融资环境未能得到改善,公司流动性出现阶段性紧张,部分债务未能如期偿还。截至公告日,公司尚未能筹集到2020年度利润分配所需资金,预计无法在2021年7月20日前完成利润分配事宜,经董事会决议拟延缓实施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同时披露,上述分红事宜纳入公司后续债务重组整体方案中进行考虑,将在明确具体分红安排后进行披露。”

与此同时,公司已于2021年4月12日对外披露并于2021年5月20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市场已对公司现金分红事项形成明确预期。

“但公司未按照规则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公开披露的现金分红方案,而是经董事会审议后延缓实施,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

“同时,公司也未就影响分红的相关事项及时公告,风险提示不充分。”

上交所指出,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第七条,《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11.4.5条等相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上交所表示,公司时任董事长杨铿、杨武正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财务负责人欧俊明、杨伟良作为财务管理负责人,均未勤勉尽责,未能有效执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亦未能确保公司及时披露影响分红的不确定性风险,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责任人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均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第16.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杨铿、杨武正,时任财务负责人欧俊明、杨伟良予以通报批评。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另外,对于时任董秘罗瑞华,上交所对其予以监管警示。上交所表示,时任董事会秘书罗瑞华作为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未能确保公司及时披露影响分红的不确定性风险,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另经查明,罗瑞华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不参与公司年度分红事项的决策和具体执行,已经按照规定督促公司就分红事项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对相关进展事项予以关注,并在利润分配决议作出后采取催促执行、及时与监管部门沟通确认等手段,具有一定履职尽责表现,可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罗瑞华予以监管警示。(图片来源:上交所)

标签: 两名 时任 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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