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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光电:净利润缺少现金流支撑 追诉期限届满非刑责挡箭牌

连续三年经营现金流净额均低于净利润,加上每年不菲的政府补助,四方光电净利润含金量由此可见一斑。而且,四方光电以追诉期限即将届满为由对实控人涉嫌行贿问题进行抗辩在法律根据上并不充分,而证监会在追诉期限届满前1个月同意注册也有风险。

方斐/文

自2020年9月8日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四方光电”)科创板首发上会获得审核通过近4个月后,2021年1月5日,证监会按法定程序同意四方光电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2月9日,公司正式在科创板上市。

根据招股书的披露,四方光电此次IPO计划公开发行1750万股,拟募集资金5.7亿元,其中1.8亿元拟用于气体传感器与气体分析仪器产线建设项目、2.5亿元拟用于新建年产300万支超声波气体传感器与100万支配套仪器仪表生产项目、5000万元拟用于智能气体传感器研发基地建设项目、4000万元拟用于营销网络与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项目、5000万元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招股书显示,四方光电是一家专业从事气体传感器、气体分析仪器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开发了基于非分光红外(NDIR)、光散射探测(LSD)、超声波(Ultrasonic)、紫外差分吸收光谱(UV-DOAS)、热导(TCD)、激光拉曼(LRD)等原理的气体传感技术平台,形成了气体传感器、气体分析仪器两大类产业生态、几十款不同产品,广泛应用于国内外的家电、汽车、医疗、环保、工业、能源计量等领域。

净利润异动凸显含金量不足

数据显示,2017-2019年,四方光电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1.05亿元、1.18亿元、2.33亿元,同期实现净利润分别为1486.75万元、1098.77万元、6385.92万元。由上述数据可知,四方光电营收增长保持平稳态势,但相比之下净利润增速却颇为异常——在2018年净利润出现短暂负增长后,2019年净利润同比增速却达到惊人的4.8倍,而同期营收增速仅接近1倍。

分析原因,四方光电之所以2019年业绩大幅增长,主要是受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新政所致。新政要求柴油车检测站、汽油车检测站须分别在2019年11月、2020年5月前配置采用红外、紫外或化学发光技术原理的具有氮氧化物检测功能的尾气分析仪。

显而易见,上述新政对四方光电的业绩增长是一种利好因素,正是基于这种政策性利好因素的刺激,2019年,四方光电尾气分析仪器产品实现销售收入5326.56万元,同比增长5214.74万元,增速高达46.6倍,占2019年营业收入总额的22.84%,从而导致当年净利润增速暴增。不过,由于上述设备更新需求的一次性利好因素已经消化完毕,四方光电当前的业绩增长又将重新回到正常轨道。根据四方光电的预计,2020年全年尾气分析仪器产品销售收入较2019年下滑约32%。

2017-2019年,四方光电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分别为9090.08万元、11441.76万元和21143.79万元,而同期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分别为519.45万元、950.71万元和4748.52万元。由此可见,四方光电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远低于当年收到的现金,公司经营活动面临着较大的现金流出压力。

关于现金流,更值得关注的是四方光电连续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均低于净利润,尤其是2017年和2018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不足1000万元,而同期净利润分别为1486.75万元、1098.77万元,由此可见公司净利润的含金量不足。如果考虑到政府补助的因素,则四方光电的净利润质量更令人担忧。2017-2019年,四方光电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分别为648.84万元、1043.51万元和1537.08万元,占公司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43.64%、94.97%和24.07%,尤其是2018年的政府补助几乎与当年净利润持平——这种靠政府补助支撑起来的业绩增长不可能具有持续性。

2017-2019年,四方光电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48.37%、38.34%和49.55%,波动幅度较大,最大振幅在10个百分点左右,2018年的毛利率比2017年下降10.03个百分点,主要是空气品质气体传感器产品毛利率有所下降所致;2019年的毛利率比2018年大幅提升11.21个百分点,主要是受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新政带动尾气分析仪器新产品需求集中爆发所致,但这种一次性利好刺激因素导致的毛利率骤然上升往往并不具有持续性,若经营面未获根本改善,则四方光电未来盈利水平提升难度较大。

四方光电营收和净利润质量不高还体现在公司应收账款和存货指标上。2017-2019年,四方光电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2230.15万元、2478.47万元和4140.01万元,规模呈不断扩大趋势,同期坏账准备分别为625.18万元、636.05万元和696.82万元,呈缓慢增长之势;公司同期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为4.54次、3.94次、5.87次,均低于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平均水平5.99次、5.99次和8.87次。

再来看存货,2017-2019年,四方光电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4433.90万元、4551.71万元和7711.74万元,公司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分别为1140.44万元、849.25万元和711.83万元,主要为原材料、自制半成品和库存商品的跌价准备;四方光电同期存货周转率分别为1.19次、1.72次、1.33次,均低于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平均水平3.57次、3.21次和3.32次。

作为科创板上市公司,科研创新能力是其核心竞争力的主要体现,而通常考量科研创新能力的重要指标为研发投入。数据显示,2017-2019年,四方光电的研发费用分别为1102.8万元、1384.73万元和1959.77万元,但同期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总体呈下降趋势,分别为10.5%、11.74%、8.41%,这说明公司研发投入的增速赶不上同期营业收入的增速。尽管高于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平均水平,但结合公司其他财务指标来看,公司的产品和技术竞争力并不特别突出,由此可见四方光电研发投入的力度仍稍显不够,未来仍需进一步加强。

信披不及时甩锅实控人未获监管支持

除了财务指标外,四方光电实控人涉嫌行贿未及时披露的问题还引起了监管的关注。在IPO申请获得科创板上市委审核通过1个月后,2020年10月10日,证监会披露了对四方光电在注册阶段的问询,其中就包括实际控制人熊友辉行贿的问题:“请发行人说明相关判决书关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部分的具体内容,司法机关是否就发行人、熊友辉相关行为作出明确处理结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因此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根据招股书的披露,熊友辉曾于2010年至2011年期间向原四川省农村能源办公室主任屈锋提供过12万元资金,屈锋后因收受多人财物而被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于2014年11月被法院判决承担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招股书披露的内容用的措辞是“提供”,而非“行贿”,由此表明四方光电对上述实控人行为的主观态度。不过,四方光电在招股书上会稿中表示,熊友辉涉嫌行贿情节轻微,以及该案判决距今已接近6年时间,且追诉期限即将于2021年2月届满,所以,熊友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较低。而且,熊友辉向屈锋提供现金的行为,事先未经公司内部合议与审批流程,且熊友辉当时作为公司持股70%的控股股东,其给予屈锋现金实质是为了其个人利益,该行为系基于个人意志的个人行贿行为。

2020年12月24日,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3号)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四方光电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这至少说明一点,即证监会对四方光电将此次信披不及时的责任甩锅给实控人个人并不认可,因为警示函这一监管措施的承担主体是公司而非个人。

需要注意的是,证监会出具警示函的时间距离其同意四方光电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仅有12天。也就是说,尽管证监会对四方光电在信披方面的瑕疵出具了警示函,但警示函并不影响公司的上市进程。这里有个问题值得商榷,尽管四方光电认为上述案件追诉期限将于2021年2月届满,但证监会同意公司注册的时间为1月5日,早于追诉期限届满时间约1个月,此时公司实控人仍存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因为追诉期限未满当事人都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且低风险不等于无风险。基于此判断,证监会此时同意四方光电科创板首发注册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实际上,四方光电以追诉期限即将届满为由进行抗辩在法律根据上并不充分,因为追诉期限届满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是“没有发现新的犯罪事由和新的证据”,如果有新的犯罪事由和新的证据出现,则公司实控人仍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果真如此,四方光电则可能面临重大事项发生变化而使监管重新审视和界定这一变化的性质,从而导致公司上市进程可能出现逆转。

标签: 刑责 挡箭牌 现金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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