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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美造假案引发独董辞职潮 亟需全力推动A股独董制度改革

据报道,“康美案”判决以来,已有超40家A股上市公司发布独董辞职公告。笔者认为,独董制度没有发挥预期作用,应针对问题根源和A股实际寻求对策。

本来按《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独董应定位于“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董职责看似重大,但配套规则却事实上把独董当成了一个闲差,这是导致独董不独、闲职化、花瓶化的主要原因。

首先,独董提名遴选机制存在严重偏差。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名独董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有些独董纵有维护中小股东利益之心,也因为自己是由大股东或经理人团队提名,或由大股东选票推选上来,而只能对大股东等投桃报李。一盘散沙的散户缺乏聚合平台或机制,难以提名独董入选,即使提名独董也可能缺少足够选票支持。

其次,独董的工作时间难有保障。《意见》规定独董原则上最多可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董,《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规定独董每年为所任职上市公司有效工作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这些规定本身就是把独董当成了一个闲职。如果真要让独董坚守上述定位、发挥应有作用,就必须全身心地投入,独董区区十几天工作时间,很难产生大的作用。

其三,独董的知情权难有保障。有些上市公司出于对信披合规和内容保密的考虑,相关提案内容在董事会召开前几天甚或当天才给独董,独董难以在短时间内作出专业判断。另外,独董花费工作时间较短,甚至与上市公司身处两地,也加大了深入了解上市公司的难度。

其四,独董的微薄津贴制约其发挥作用。从公开数据来看,独董津贴一般要比同一家上市公司执行董事薪酬要低,毕竟独董任职被视为兼职性质。拿多少钱办多少事,这让独董安于花瓶角色,懒得花更多精力深度参与上市公司治理。

作为舶来品的独董制度,在A股市场或不宜寄以过高期望。一方面美国也同样有独董不独案例,不宜过度夸大独董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不能指望有了独董就可解决上市公司治理所有问题;另一方面,A股市场还有大股东一股独大、散户参与上市公司治理比例较低等特色问题,盲目照搬成熟市场的独董制度,尤其是配套制度出现错配,独董制度运行难免出现走偏。

未来改革独董制度该如何走向,笔者认为有几种思路:

一是赋予独董较高职责定位。将独董定位于中小投资者代言人高度,与此同时系统完善提名选举等配套制度,这些配套制度要与独董发挥较高职责定位相匹配。比如独董应由中小股东提名选举产生,全日制坐班,与其他董事同等知情权,与其他董事薪酬待遇持平甚至还要更高,等等。

二是赋予独董比较一般的职责定位。将独董定位于上市公司发展战略、合规运作的参谋或指导,上市公司聘请会计、法律等专业人才作为独董,公司遇到相关问题,可向独董寻求对策或意见,独董对上市公司信披等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

三是将独董置于可有可无定位。如果独董制度只是为了装点门面,花着股民钱,在那里与大股东、执行董事唱双簧,自娱自乐,那么还不如取消。

事实上,目前对执行董事起到监督制约作用的还包括监事,不管是独董还是监事,只有切切实实发挥作用,才有保留必要。美英实行不设监事会的“一元式”公司治理模式,我国上市公司既设独董又设监事会,与日本模式类似,由于独董与监事会两者职责有所重叠,近来日本已经允许企业在独董和监事会之间自由选择其一,由此笔者建议:A股公众投资者可视自家上市公司独董作用发挥情况,来投票表决到底是否还保留,如果保留独董,可以在上述两种定位中选择一种定位,并配套好相关制度,如果取消独董,那么一些相关职能可自动并入监事会。

每经特约评论员 熊锦秋

标签: 制度改革 亟需 股独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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