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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康美:对特别代表人诉讼一审判决不予上诉

中新经纬11月23日电 23日晚间,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ST康美)公告称,债权人委员会已经表决同意对公司特别代表人诉讼一审判决不予上诉。

*ST康美称,2020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发来的《应诉通知书》,顾某某、刘某某等十一名自然人就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向广州中院提起诉讼。

2021年4月8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称接受了黄梅香等56名权利人的特别授权,向广州中院申请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2021年4月16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广州中院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

2021年7月27日,公司证券虚假陈述特别代表人诉讼案在广州中院一审开庭。2021年11月12日,公司收到广州中院作出(2020)粤01民初21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向52037名投资者赔偿投资损失2458928544元;马兴田等6人、时任公司董监高的13名个人、审计机构及审计项目的签字会计师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1年11月19日,公司收到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关于对公司特别代表人诉讼一审判决不予上诉的通知。

2021年6月4日,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破产重整,并于同日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对上述判决向债权人委员会发出通知,就是否对一审判决上诉提请债权人委员会予以表决。截止公告日,债权人委员会已经表决同意对公司特别代表人诉讼一审判决不予上诉。*ST康美表示,公司将积极做好与广州中院、投服中心及投资者的沟通工作,妥善安排诉讼相关事务。(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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