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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家乐福被罚3.5万元 四家门店销售不合格乐扣乐扣高压锅

中国网财经11月15日讯(记者钟文鑫)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消息,近日,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简称北京家乐福)因销售不合格乐扣乐扣高压锅,被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3.5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855.75元。

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与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供货合同,在其所属的门店设置专柜,销售该单位提供的产品,并以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在当事人所属的门店中销售的产品的销售额的30%结算作为你(单位)收益。2021年5月1日,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将一款标称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生产,商标为LOCK&LOCK(图形),规格为:Φ22*H27cm,底厚4.5mm,壁厚1.0,盖厚1.2mm CCP227SLV8的LOCK&LOCK高压锅(7L)的产品用于在当事人所属的马连道店、双井店、天通苑店和中关村店等四个门店销售,标价699元/个。2021年5月19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所属的马连道店销售的上述产品进行了抽样检查,经北京市轻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一站检验,该产品的抽检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使用说明书项目不符合GB15066-2004《不锈钢压力锅》标准,符合性声明项目不符合GB4806.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标准,依据《2021年北京市食品用金属制品(含压力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截止2021年7月21日,当事人所属经营场所销售的上述产品共25个,售出10个,销售额6990元。按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的扣率计算,当事人所得部分为2097元,当事人缴纳税金241.25元,当事人获利1855.75元。在当事人所属经营场所销售的上述产品的货值金额共计17475元。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对其处以3.5万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1855.7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天眼查显示,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秦伟,注册资本为5166.2802万美元。成立于1998年07月22日,主要经营范围为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含熟食)、乳制品等。

中国网财经梳理发现,7月20日,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因销售混有异物、感官性状异常的鑫恒慧切片年糕,被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5万元。3月3日,因销售不合格吸管被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2.662万元。1月4日,因销售的产品经抽检不合格被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0.129万元。

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

标签: 家乐福 万元 高压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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