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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首例集体诉讼一审宣判,康美药业将承担24.59亿赔偿责任

11月12日晚间,备受关注的康美药业即*ST康美(600518.SH)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也称“集体诉讼”)案在广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责令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因年报等虚假陈述侵权赔偿证券投资者损失24.59亿元。此案件,为全国首例证券集体诉讼案。

据其他媒体报道,判决结果显示,康美药业作为上市公司,承担24.59亿元的赔偿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马兴田夫妇及邱锡伟等4名原高管人员组织策划实施财务造假,属故意行为,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另有13名高管人员按过错程度分别承担20%、10%、5%的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作为5.5万余名投资者的特别代表人参加集体诉讼。法庭委托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投资损失及其他风险因素等进行测算,并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证券投资者代表及新闻记者旁听了案件审理和宣判。

公开财务数据显示,*ST康美2021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约30.86亿元,同比下降22.30%,归母净利润亏损约10.25亿元。截至三季度末,*ST康美账上货币资金为6.33亿元。

银柿财经记者就“一审宣判结果”询问了*ST康美证券部,相关工作人员表示,目前无法作出回应,一切消息都将以披露公告为准。

对于投资者的后续索赔问题,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杨兆全律师告诉银柿财经记者,如果公司破产,投资者判决赔偿的金额,会同公司其他债务一起,由公司按照比例进行分配。破产重整期间,新入主的股东,要承担赔偿金额;大股东也可以和债权人进行谈判,要求降低赔偿额;如果债务过高新股东难以承受,可能导致破产重整失败,转入实质破产还债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是新证券法确立中国特色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后的首例案件,也是迄今为止法院审理的原告人数最多、赔偿金额最高的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

2021年3月27日,*ST康美公告称,收到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关于发布接受康美药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投资者委托说明的通知》,公司将积极应诉,做好与广州中院、投服中心及投资者的沟通工作,妥善安排诉讼相关事务。

2021年4月8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受部分康美药业证券投资者的特别授权,向广州中院申请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4月16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广州中院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7月27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集体诉讼案。

标签: 首例 赔偿责任 药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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