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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名投资者向四环生物索赔2.66亿元案首次开庭

11月11日上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审理了投资者杨某诉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陆克平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此案系四环生物000518股票投资者的索赔维权案的首次开庭。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参加了本次庭审。

投资者杨某要求被告赔偿损失66.61万元,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损失以及利息损失。

据悉,包括上述杨某这名原告在内,目前南京中院已受理5名原告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索赔案件。5名原告请求四环生物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合计高达26676.71万元,请求实际控制人陆克平对原告的前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5名原告中有三名法人投资者,昆山市能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昆山创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昆山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而昆山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是四环生物的第三大股东,目前持股比例为6.63%。

臧小丽律师介绍,原告杨某起诉要求赔偿,是因为四环生物隐瞒了实控人身份长达五年之久,且期间存在大额关联交易也未依法披露。证监会经调查后认定,不晚于2014年5月23日,陆克平成为四环生物实际控制人,但是在2014年—2018年年报中,四环生物一直对外宣称公司无实控人。直到2019年9月23日,四环生物发布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才首次公告了实控人的真实身份为陆克平。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虚假陈述揭露日、陆克平成为四环生物实控人对投资者是利好还是利空、是否需要扣减系统风险、如何计算投资者损失等焦点问题展开争论。

争论重点之一:虚假陈述揭露日

臧小丽律师介绍,投资者索赔案件,实施日、揭露日这两个重要日期决定了哪些投资者符合赔偿范围。

在原告杨某案中,双方对实施日无争议,但是揭露日分歧较大。原告认为本案的揭露日是2019年1月8日,即四环生物立案调查公告之日。而四环生物却认为揭露日是2015年8月10日,因为该日有媒体报道,质疑四环生物与江苏阳光集团可能存在关联关系。原告认为四环生物之后发了澄清公告予以否认,并且在交易所多次追问下均表示四环生物无实控人,说明媒体质疑报道不能算揭露。

争论重点之二:陆克平实际控制四环生物是利好消息还是利空消息?

四环生物代理律师认为,上市公司从没有实控人到有实控人,应该是个利好消息。被告只是隐瞒了利好消息,不会导致投资者产生损失。

而原告律师认为由陆克平当实际控制人,市场未必认为是利好。从公司首次公告实控人身份开始股价就是下跌的,且陆克平因为隐瞒实控人情况被中国证监会列入终身市场禁入措施。投资者是否喜欢这样的人当实控人,上市公司需要充分披露信息,由投资者自己来决定当不当股东。

对以上焦点问题,法院给了原被告双方充分的争论机会,法院没有当庭宣布判决结果。

结合证监会认定的违规事实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臧小丽律师认为,有望获赔的投资者范围为:凡在2015年3月28日—2019年1月7日之间买入四环生物股票000518,且在2019年1月8日及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的受损者。

(最终索赔范围以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为准)

符合以上条件的投资者,仍可参加索赔诉讼。

标签: 亿元 首次 四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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