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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应采取有效措施 确保承诺履行到位

11月10日深交所向昇辉科技发出关注函,近日控股股东拟协议转让减持股份,要求说明继续将其认定为控股股东的依据及合理性,以及是否会违反此前承诺等。笔者认为,相关主体应切实履行此前承诺。

2018年1月30日,昇辉科技披露重大重组相关承诺事项公告,纪法清承诺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完成后60个月内……维持本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重组交易对手李昭强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60个月内,不谋求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控人地位。

今年11月5日昇辉科技披露,控股股东纪法清与张宜宇、华金证券签订协议,拟协议转让1100万股(占总股本2.21%)转让给张宜宇,以偿还其在华金证券的质押债务。转让完成后,纪法清将直接及间接持有26.42%的昇辉科技股份,目前第二大股东李昭强持股23.11%,两者持股比例仅相差3.31%,公告称纪法清仍为公司控股股东。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4条规定了股东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五种情形:1持股50%以上控股股东;2可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30%;3通过实际支配表决权能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依其可实际支配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其他情形。昇辉科技的情况,是前两大股东持股均不超过30%、且两者持股比例还非常接近,纪法清减持后要继续被认定为控股股东,关键是看其是否属于上述第三、第四种情形。

今年昇辉科技董事会换届,公司董事会提名的董事、独董候选人,均在5月份股东大会上以累积投票制顺利当选,参会股东13人、占表决权的49.3445%,由此或可推断第一第二大股东均参会且均投赞成票。选举结果董事长由纪法清变为李昭强,纪法清担任副董事长。

在累积投票制下,如果除了前两大股东之外其他股东参会比例极低,那么纪法清或有能力决定半数以上董事任选,应可认定为控股股东。一旦其他股东参会比例高,参与公司治理意愿较强,且两大股东不再联手,或两者相互拆台,单凭纪法清就难以决定半数以上董事任选,或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决定性影响,这种情况下,纪法清或难以被认定为控股股东。

归而言之,纪法清是否能够认定为控股股东,实践中或有一定变数;但考虑到A股市场散户参与公司治理的比例较低,因此很多情况下,控制权的归属,主要看几个大股东之间的博弈情况,事情在某种程度上又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简化。

认定上市公司控制权归属是比较重要的,权利应该与义务相统一、相对等,一方面控制人享受到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的好处,另一方面若又不被认定为控制人,或可逃避相关义务,难言公平。比如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条规定针对控股股东等特定对象,没有涵盖其他大股东,就是考虑到这些特定对象可能操控上市公司运作,自然应该承担特殊的义务。

本案昇辉科技第一大股东纪法清此前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维持本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现在若要减持一定比例的股份,如何确保上述承诺依然能够在期间内得到切实履行,这是值得研究的。

基于笔者上述分析,如果前两大股东相互拆台、加上其他股东由于各种原因急迫参与公司治理,那么纪法清要继续维持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就可能成为空谈。某种程度上,纪法清要继续维持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李昭强为其提供一定程度的支持,就很有必要。

此前两大股东既然作出了承诺,就一定要履行,面对当前变局,建议第二大股东除了继续履行此前承诺之外,还应该附加一个新的承诺,即承诺支持纪法清继续维持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这样第一大股东减持的理由支撑才会更为充足。

每经评论员 熊锦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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