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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分析师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信达证券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怎么判?

11月5日,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则信达证券与员工王某军的劳动争议的二审民事判决书。

信达证券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不支付王某军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20日的工资差额,不支付王某军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以及由王某军承担本案诉讼费。

信达证券认为,因王某军2019年考核不合格,岗位绩效全部扣除,而王某军的基本工资已经足额发放,不存在没有足额发放的情况。故无需支付王某军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的工资差额55191元及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20日的工资差额6821.19元。王某军的绩效工资是我公司严格依据公司制度进行扣减,不属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无需向王某军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王某军2020年未主动申请年休假,其提出离职,应视为其放弃申请年休假。

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信达证券认定王某军2019年考核不合格,据此扣除王某军2020年1月1日至4月20日期间全部岗位绩效工资,但其公司未提供证实王某军评价结果均为0的证据,王某军对评价亦不认可,故信达证券公司扣减王某军工资没有依据,应支付王某军工资差额,一审处理并无不当。因王某军系以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理由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故王某军要求信达证券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信达证券公司上诉主张王某军2020年未申请年休假又主动提出离职,应视为其放弃年休假,没有法律依据,故信达证券公司应支付王某军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20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

综上所述,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证信达证券上诉申请,维持原判。

公开资料显示,涉案前员工王某军系信达证券金融行业资深研究员,2009年5月至2012年4月任职方正证券(601901)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4月至2020年8月任职信达证券。

标签: 补偿金 劳动合同 分析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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