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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证券请求国民信托赔偿本金4000万元及收益,北京高院驳回其再审申请

近日,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东北证券(000686)等与陈某等信托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东北证券因与国民信托、陈某及一审被告刘某琴信托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东北证券申请再审称,在原审期间,国民信托对涉及到的争议问题的举证责任,采用了有选择的回应方式,拒绝提供信托计划项下全部投资建议指令、投资操作指令记录,以掩盖违约行为及给东北证券造成的损失,国民信托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另外,平仓阶段,国民信托只能接受投资顾问卖出股票的投资建议,不能违背平仓阶段卖出股票不可逆变现的根本目的,根据约定,国民信托应在停牌证券复牌当日上午9:30及时卖出,而非挂单,挂单并不等于卖出,故国民信托应在证券复牌的当日及时挂单,以达成在上午9:30及时卖出股票的约定。退一步讲,即便按照二审法院的理解,但其在认定齐心集团(002301)股票处置中,忽略了国民信托撤单后未再进行挂单直接导致当日股票未卖出的事实。

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国民信托在一审庭审中同意向东北证券提供全部投资顾问的投资指令及国民信托的操作记录,一、二审法院对于东北证券的此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无不当。东北证券要求国民信托提供的其他文件材料,因东北证券未明确相关文件材料的名称,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一、二审法院未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处理并无不当。

关于东北证券请求国民信托赔偿信托本金损失4000万元及收益损失,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因陈某未能按照国民信托的通知及时追加信托资金,国民信托对可平仓的股票及时平仓,对停牌或跌停股票,复牌或打破跌停后即卖出全部标的股票。二审法院认为,国民信托在股票复牌当日,已将持有的签署股票挂牌交易,在投资顾问未出具指令的情况下,亦有自主委托行为,可以证明国民信托在平仓期积极减持标的股票,东北证券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国民信托在平仓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怠于处置标的股票的行为,东北证券的此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未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处理并无不当。最终,北京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东北证券的再审申请。

标签: 万元 本金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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