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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期货又吃警示函,因违规参与证券投资咨询活动!

近日,安徽证监局发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华安期货财务总监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参与证券投资咨询活动。此事虽是员工个人行为,但也由此反映出公司在高管任职管理、财务管理和制衡机制方面不健全,内部控制存在一定隐患。

时隔两年再吃警示函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安徽证监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核查发现,汪军作为华安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于2015年4月至12月期间,存在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参与证券投资咨询活动的行为。

因此,安徽证监局决定对汪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此外,还要求汪军充分吸取教训,并按照监管规定要求,进一步加强证券期货法律法规学习,提升自身合规意识,规范从业行为。

对此,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张特律师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决定里只是提到2015年4月-12月期间,华安期货财务总监汪军存在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参与证券投资咨询活动的行为,但是具体提供什么咨询活动,无法得知。不过,作出警示决定的依据是《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7号)第三十九条和第五十二条。”

张特补充道,第三十九条的原文是“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谨慎地在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维护客户和公司的合法利益,不得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客户和公司利益的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本公司的商业机会。”也就是说,汪军从事的投资咨询活动落入了该条禁止的范围之内,从而按照第五十二条出具警示函。

“对期货人员的上述规定本质上是防止利益冲突、利益输送、私下交易等,监管机构对于汪军在2015年发生的行为仍然予以追究,目的就是规范期货从业人员的行为,保持从业人员队伍的健康。”张特指出。

同时,财务总监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参与证券投资咨询活动的行为,也反映出华安期货在高管任职管理、财务管理和制衡机制方面不健全,内部控制存在一定隐患。因此,安徽证监局决定对华安期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公司应引以为戒,并按照监管规定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切实提高合规管理水平,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和内部问责情况。”安徽证监局表示。

值得注意的是,两年前,华安期货也因管理存在缺陷问题被出具警示函。2019年11月,安徽证监局经过核查发现,华安期货在期货居间人管理方面存在缺陷。因此,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防范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

近年来,监管层大力打击违法证券期货活动。

今年10月,安徽证监局发文称,贯彻“大投保”理念,建立健全“一站式”投资者诉求处理机制,统筹搭建投资者教育服务平台,引导投资者自觉远离违法证券期货活动,为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生态环境。

安徽证监局以现场检查为抓手,持续开展上市公司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投保专项检查,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问题警示通报,督导市场主体全方位做好投保工作,切实保护投资者知情权、参与权、收益权。

在投教方面,安徽证监局搭建专业投教平台,着力提升教育服务水平。包括搭建全方位投教平台,发挥基地投教的主力作用等。此外,还主动对接教育等部门,着力推进投教纳入国民教育。如与安徽省教育厅签署《关于加强安徽辖区证券期货知识普及教育的合作备忘录》,课程设置、教材编写、师资培训、证券期货知识普及教育等多个方面取得共识。在全国范围内较先开展投资者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推进工作。

同时,完善诉求处理机制,着力化解市场矛盾纠纷。包括建立高效投资者诉求处理机制;建立信访与日常监管联动机制;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等。将信访渠道作为服务投资者、为投资者办实事的窗口,全力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建立健全“一站式”投资者诉求处理机制等。

对于投资者自身如何防范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北京证监局此前发文称,投资者要做到五方面:

一是要擦亮眼睛,验明正身。

二是要高度警惕,切勿向对方个人账户汇款。

三是要加强防范,不要参加其他非法投资活动。

四是要理性投资,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五是要合理维权,理性反映自己的诉求。

标签: 华安 证券投资 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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