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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通轮胎及董秘邬晓芳被上交所警示 置股东会决议不顾37.71亿关联交易未披露

近日,上交所发布公告,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佳通轮胎”)发生日常关联交易后未及时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决定对佳通轮胎及时任董事会秘书邬晓芳出具警示函。

其实,佳通轮胎已不是第一次就未披露日常关联交易而收到监管部门的警示函了。2021年8月,黑龙江证监局就曾发布《关于对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此前,经黑龙江证监局查明,佳通轮胎于2020年6月30日、12月29日分别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202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下称“《2020年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均未获通过。

在2019年度股东大会上,就《2020年关联交易计划》进行投票的情况为:参与表决总票6620.88万票,其中反对票4513.78万票,占比达68.17%,1.83%的选择弃权。

时隔半年,在佳通轮胎的202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2020年关联交易计划》又被提出,以反对票3835.44万票(占比65.23%)再次被否,该次参与表决的总票数为5879.71万票,1.73%的选择弃权。

然而,佳通轮胎置2次股东大会决议于不顾。

根据佳通轮胎2020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20年度实际发生各类日常关联交易合计为37.71亿元,占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387%,已达到须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的标准,但佳通轮胎未按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上交所还在公告中指出,2021年5月17日,在佳通轮胎召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上,《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及完成情况》议案仍未获审议通过。截至2021年10月22日,《2020年关联交易计划》仍未获股东大会决策予以追认。

上交所认为佳通轮胎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同时,认为佳通轮胎时任董事会秘书邬晓芳(任期2019年9月26日至2021年6月7日)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因此,上交所决定对佳通轮胎及时任董事会秘书邬晓芳予以监管警示。

据悉,佳通轮胎之前曾多次进行关联交易。

据佳通轮胎2020年6月17日公布的股东大会材料中,中小股东递交的提案称自2004年起至今,佳通轮胎年报、半年报及季报,公司的业务往来中充斥大量的关联交易,且关联交易占比超过业务总量的90%;佳通轮胎未搭建属于自己的销售体系及研发中心,产品研发及销售完全依赖大股东,上市公司独立性丧失。

对此,佳通轮胎解释称,日常关联交易在目前乃至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是必须的、是无法避免和解决的,在没有完善的解决方案之前,若停止关联交易,不利于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此外,在今年5月召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上,佳通轮胎还提出了新的关联交易计划,即《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同样未获得通过,反对率为53.43%。

标签: 股东会 决议 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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