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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特斯回复科创板二轮问询 今年上半年扣非后净利润亏4.1亿 与同行业绩差异被关注

中华网财经11月2日讯中华网财经了解到,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阿特斯”)回复科创板第二轮审核问询。

2021年6月29日,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科创板上市,上海证监会科创板已受理。2021年7月23日,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科创板IPO审核状态变更为“已问询”。中金公司为其保荐机构,拟募资40亿元。

阿特斯公司是全球主要的光伏组件制造商之一,核心业务为晶硅光伏组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品质可靠、技术领先、性价比高的组件产品。以光伏组件为基础,公司业务亦向光伏应用解决方案和电站开发及运营领域延伸。

主要从事光伏组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并涉及下游光伏应用解决方案和电站开发及运营领域,根据市场需求制定生产运营计划,及相应的采购计划。

招股书显示,公司2018年、2019年、2020年营收分别244.38亿元、216.80亿元、232.79亿元;同期对应的净利润分别为19.40亿元、17.51亿元、16.23亿元。净利润出现不同程度的下滑。

证监会网站11月1日刊登的《关于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之回复》披露了主要问询问题。在科创板问询中,上交所主要关注关于与控股股东CSIQ间关联交易、光伏组件、电站开发及运营、业绩、技术先进性、经营合规性、同业竞争、关于其他问题等共计8个问题。

根据首轮问询回复,2021年上半年,发行人扣非后归母净利润预计亏损4.10亿元,去年同期为盈利11.61亿元,预计全年净利润为1.05亿元,2020年全年归母净利润为16.13亿元。上交所要求列表分析发行人2021年上半年主要财务数据与同行业之间的差异。

阿特斯回复,发行人2021年上半年业绩与同行业部分上市公司存在差异,主要系:①发行人在大尺寸及单晶组件方面与同行业公司布局节奏有所不同;②发行人原有的原材料备货水平低于同行业公司;③发行人单晶产能相对较小且集中在后端制造环节;④发行人海外收入占比较高。2021年1-6月,随着单晶组件销售占比提升,对该期间发行人业绩造成一定影响。

阿特斯曲靖光伏发电的云南沾益10MW光伏发电项目位于沾益区菱角乡刘家庄村委会,并向沾益县菱角乡刘家庄村委会租赁了面积为326亩的土地。前述租赁光伏项目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且未办理相关用地备案和复合用地批准。此外,阿特斯平罗县旭清新能源有限公司平罗高仁45MWp光伏项目租赁高仁乡八顷村东南侧高仁乡光伏产业园区土地且并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上交所要求说明,前述曲靖、平罗县项目所涉租赁用地面积及占比,未办理手续是否影响发行人光伏项目实施。

阿特斯回复,曲靖项目租赁用地面积326亩,截至2021年6月30日,该项目用地占发行人全部电站项目租赁用地面积的5.59%。鉴于:(1)沾益阿特斯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已取得云南省林业厅就相关项目出具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同意征用曲靖市沾益县菱角乡刘家庄村委会第三村民小组集体其他林地21.7888公顷;(2)上述租赁土地主要用于铺设光伏方阵,并非用于建设升压站、办公用房等永久性建筑,不会实质性破坏原来的土地现状,对原有的土地利用功能影响相对较小;(3)前述租赁用地占发行人电站项目租赁用地面积比例较小,发行人相关境内控股子公司已与出租方签署了用地协议,协议的履行不存在争议或纠纷;(4)沾益县菱角乡政府就该处租赁土地出具合规说明,证明租赁土地已取得沾益县菱角乡刘家庄村委会、村民及乡政府同意;(5)曲靖市沾益区自然资源局就该处租赁土地出具合规说明,说明相关项目用地合法、有效,项目用地已依法经相关部门或组织批准,发行人可继续保留上述用地方式用于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及运营,不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平罗县项目用地面积合计1,349亩,项目用地为沙漠化草原,性质为国有未利用地。其中租赁用地1,348.24亩,用于铺设光伏方阵,为非永久设施,建设用地0.76亩,用于建设箱逆变等永久建筑设施。截至2021年6月30日,该项目租赁用地占发行人电站项目租赁用地面积的23.12%。2020年10月,发行人就1,349亩项目用地向平罗县林业和草原局申请草原征占用手续,并于当月取得平罗县林业和草原局批准。根据平罗县林业和草原局出具的《证明》,平罗县林业和草原局作为有权机关,已批准公司就该项目用地提交的草原征占用申请。就该项目用地,不存在尚待林业和草原局批准的其他事项。该项目用地符合国家《草原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公司使用上述项目用地合法、有效,项目用地已依法经相关部门或组织批准,不存在非法占用草原的情形,并可继续保留上述用地方式用于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及运营,当局不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2020年11月,发行人就0.76亩建设用地取得平罗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并于2021年3月取得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0.76亩转用建设用地的批复。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尚在办理该建设用地招拍挂程序。就1,348.24亩租赁用地,根据《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及宁夏回族自治区《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新能源产业用地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108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同时根据平罗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证明》,前述租赁用地为国有未利用地,且用于铺设光伏方阵,因此不转用为建设用地,无需按照建设用地办理批准手续,发行人可继续保留上述用地方式用于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及运营,当局不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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