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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披违规!深交所:对泰禾集团、黄其森给予通报批评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

中华网财经11月2日讯:11月1日,深交所发布了《关于对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其森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下称“决定”)。

具体《处分决定》显示,经查明,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禾集团”)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披露下属企业减资事项及其进展

2020年12月21日,泰禾集团下属企业嘉兴晟昱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晟昱”)召开全体合伙人会议,同意有限合伙人嘉兴焜昱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焜昱”)对其实缴出资69亿元单独减资。减资完成后,嘉兴晟昱应付嘉兴焜昱69亿元。同日,嘉兴焜昱将其对嘉兴晟昱的69亿元债权转让给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城建设”)。2020年12月31日,泰禾集团与中城建设、嘉兴晟昱签署三方协议,约定嘉兴晟昱应付中城建设69亿元由泰禾集团向中城建设支付,并与泰禾集团对中城建设的相关债权予以等额抵销63.80亿元。上述减资事项及其进展对泰禾集团资产、负债、权益影响重大,泰禾集团迟至2021年4月30日才首次披露上述减资事项及其进展。

二、未及时披露项目合作终止事项

2021年3月31日,泰禾集团披露《关于终止项目合作的公告》,泰禾集团及其子公司与相关方签署关于上海新江湾项目、深圳坪山项目和上海顾村项目合作终止协议,本次终止合作预计产生亏损42,092万元。泰禾集团2020年度报告显示,泰禾集团就终止上海新江湾项目、深圳坪山项目和上海顾村项目合作事项计提5.67亿元损失。根据泰禾集团提供的相关协议,上述项目合作终止协议签署时间为2021年2月8日,泰禾集团未及时披露上述项目合作终止事项。

泰禾集团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条、第11.1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1条、第7.6条的规定。

泰禾集团董事长、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代)黄其森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泰禾集团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六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代)黄其森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以下为决定原文件截图:

标签: 深交所 通报批评 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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