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快讯 > 正文

证监会对阳光乳业首发反馈意见 追问申报前多次大额分红合理性

近日,证监会官网披露了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乳业”)的首发反馈意见。

从反馈意见来看,证监会对阳光乳业提出的反馈意见包含四大类,要求说明规范性问题、信息披露问题、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及其他问题共计51个问题。

招股书显示,阳光乳业主要从事液态乳、含乳饮料等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产品包括低温乳制品系列、低温乳饮料系列、常温乳制品系列、常温乳饮料系列等100余个品种,有玻璃瓶装、盒装、杯装、袋装等多种包装形式。其中低温乳制品是公司核心产品,长期约占公司营业收入的80%。

从财务数据看,阳光乳业近几年的营收和净利润没有大的变化。2018年~2020年,公司营收分别为5.4亿、5.4亿、5.2亿,净利润分别为1.1亿、1.04亿、1.03亿。

阳光乳业在IPO申报前夕,两年内进行了“集中式分红”。2019年6月10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分红5140万元;2019年11月30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度现金股利分配方案》,分红1亿元;2020年6月21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分红8000万元。2021年4月18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分红1.5亿元。

2019年-2021年短短两年内,公司累计实施了3.81亿元的分红,尤其是2021年的分红金额大幅度增长至1.5亿元。

在首发反馈意见,关于规范性问题一项中,2020年,阳光乳业转让子公司乳业电商,交易对手方付跃及其控制的南昌远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付跃为公司前员工,于2018年离职;同年,阳光乳业转让参股公司纽籁特乳业35%股权,交易对手方为陕西欢恩宝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证监会要求补充说明前述交易中交易对手方的具体情况,交易背景,交易定价依据及公允性,交易对手方是否与发行人及其股东、关联方、客户、供应商存在资金、业务往来。

此外,上市前分红情形也被追问。首发反馈意见中,证监会要求补充披露申报前多次大额分红的原因与商业合理性,对生产经营是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相关风险披露是否充分,并结合分红情况说明本次募投项目的必要性。并说明是否存在流向客户、供应商的情况。

另外,在首发反馈意见,关于信息披露问题一项中,阳光乳业2018-2021年4月间进行六次现金分红,分红金额合计4.82亿元。而阳光乳业本次拟募集资金约6亿元用于江西、安徽相关产线建设及营销渠道建设。报告期内,阳光乳业产能利用率逐年下降,2020年产能利用率为66.42%。证监会要求说明报告期内数次分红、累积金额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公司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约定及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说明相关股东缴纳所得税的情况。

标签: 合理性 证监会 乳业

精彩推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