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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佳伟创收关注函 股权激励业绩考核指标合理性被问询

11月1日,深交所向捷佳伟创发出关注函,要求该公司就此前发布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作出进一步说明。

10月28日晚间,捷佳伟创披露《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拟向131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61.8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1779%,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以2020年度净利润为基数,考核目标为2021年、2022年及2023年度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30%、60%和80%;同日,该公司披露的2021年三季报显示,前三季度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99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33.06%。

关注函要求捷佳伟创结合市场环境变化情况和发展趋势、前三季度经营业绩情况、过往年度第四季度业绩全年占比的变动趋势、目前在手订单规模等因素,详细说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2021年业绩考核指标的确定依据和合理性,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所设定指标是否科学、合理。关注函还要求该公司说明是否已基本明确公司2021年可实现的业绩,如是,说明以2021年作为考核期的合理性,以及对2021年业绩指标的设置是否能达到激励效果,并说明具体判断依据。

此外,关注函要求捷佳伟创结合前述问题的回复说明公司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并要求该公司对内幕知情人在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告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交易情况及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标签: 合理性 股权激励 业绩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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