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快讯 > 正文

北京富安娜家居用品营销公司违反价格法被罚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1日讯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日前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京石市监处罚〔2021〕269号)显示,北京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营销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警告并罚款5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北京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营销有限公司为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营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营销有限公司为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富安娜”,002327.SZ)全资子公司。公司2020年年报显示,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营销有限公司主要业务为购销,总资产达1.87亿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有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以下为原文:

标签: 北京 家居用品 价格法

精彩推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