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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乐服饰违法占用堵塞疏散通道被罚 为安踏集团子公司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29日讯日前,信用中国(福建福州)网站公示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鼓消行罚决字﹝2021﹞0117号)显示,斐乐服饰有限公司因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被福州市鼓楼区消防救援大队处以罚款。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斐乐服饰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6日成立,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该公司为厦门安踏贸易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而厦门安踏贸易有限公司为安踏体育用品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安踏体育用品集团有限公司则为安踏投资有限公司(香港)全资子公司。

斐乐官网显示,百年运动时尚品牌FILA创建于1911年意大利Biella小镇,是FILA兄弟创立的一家纺织和针织的服装企业。1982年FILA兄弟在中国成功注册FILA商标,2009年安踏集团收购FILA品牌在中国大陆、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仅限商业谈判结果,不包括中国台湾,以下简称FILA中国)的商标运营权,并于2017年收购新加坡地区的商标运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标签: 子公司 通道 服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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