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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氏股份董事黄松德收监管函 亲属短线交易温氏转债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28日讯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日前发布关于对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黄松德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161号)。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氏股份”,300498.SZ)于2021年4月23日披露的《关于董事亲属买卖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构成短线交易的致歉公告》显示,黄松德的女儿黄菲于2021年3月29日买入温氏转债83248张,成交金额832.48万元;于2021年4月21日卖出温氏转债9277张,成交金额960169.50元,上述买卖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黄松德作为温氏股份的董事,未能督促女儿合规交易温氏转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2.3.1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3.8.1条的规定。请黄松德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温氏股份官网显示,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温氏股份”),创立于1983年,现已发展成一家以畜禽养殖为主业、配套相关业务的跨地区现代农牧企业集团。2015年11月2日,温氏股份在深交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300498)。

黄松德,汉族,1953年出生,中国国籍,未有任何国家和地区的永久海外居留权,本科学历。1992年进入温氏股份的前身工作,历任公司办公室主任、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董事。现任广东筠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新兴县合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珠海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东省新兴县北英慈善基金会副理事长、新兴县粤宝源投资有限公司监事,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广东新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管委会副主任。2012年12月7日至今担任温氏股份董事。截至2021年8月19日,黄松德持有温氏股份9196.58万股。

2021年4月23日,温氏股份发布关于董事亲属买卖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构成短线交易的致歉公告。温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黄松德的女儿黄菲于近期买入后又卖出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温氏转债”,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行为。经核查,黄菲买卖公司可转债的具体情况如下:

上述行为发生后,黄菲已认识到其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则,积极配合公司的核查工作,主动上交本次交易的收益。黄菲承诺将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防止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并就本次交易构成短线交易行为给上市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黄松德对于未能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对因黄菲本次短线交易而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表示今后将督促自己的亲属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指南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2.3.1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限售、减持及其他股份变动事宜,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减持细则》)、《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股东可以通过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配售方式转让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转让的方式、程序、价格、比例以及后续转让等事项,由本所另行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3.8.1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本指引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黄松德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161号

黄松德: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氏股份”)于2021年4月23日披露的《关于董事亲属买卖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构成短线交易的致歉公告》显示,你的女儿黄菲于2021年3月29日买入温氏转债83248张,成交金额8324800元;于2021年4月21日卖出温氏转债9277张,成交金额960169.50元,上述买卖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你作为温氏股份的董事,未能督促女儿合规交易温氏转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2.3.1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3.8.1条的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证券买卖行为,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1年10月27日

标签: 亲属 转债 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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