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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志股份股东股权转让 深交所问未及时报告是否违规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27日讯 日前,深交所对诚志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诚志股份”,000990.SZ)下发了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358号)。10月20日,诚志股份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100%股权挂牌转让的进展公告》。

公告显示,诚志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志科融”)是公司控股股东,清华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华控股”)持有诚志科融100%股权,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接诚志科融通知获悉,清华控股就公开挂牌转让诚志科融100%股权事项于2021年10月19日与联合体受让方国化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南昌工控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产权交易合同》。

《产权交易合同》核心内容为,根据公开竞价结果,清华控股将合同项下转让标的以人民币56.58亿元整转让给国化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南昌工控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其中国化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受让标的公司98.2326%股权,对应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55.58亿元整;南昌工控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受让标的公司1.7674%股权,对应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亿元整。国化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南昌工控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将转让价款在合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汇入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账户。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十三条的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深交所要求诚志股份说明本次股权交易受让方未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原因,是否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相关规定。

深交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对此表示关注,要求诚志股份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10月2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深交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诚志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358号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披露《关于控股股东100%股权挂牌转让的进展公告》称,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接诚志科融通知获悉,清华控股就公开挂牌转让诚志科融100%股权事项于2021年10月19日与联合体受让方国化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南昌工控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产权交易合同》。经查询,诚志科融在本次交易前持有上市公司29.9%的股份。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十三条的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请说明本次股权交易受让方未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原因,是否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相关规定。

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10月2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1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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