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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可科技董事长曹骥收警示函 配偶短线交易自家股票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26日讯 昨日,浙江证监局网站公布了《关于对曹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曹骥担任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杭可科技”,688006.SH)董事长期间,曹骥配偶孔海萍于2021年1月12日至2021年9月16日通过名下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买入公司股票11500股,成交金额100.30万元,累计卖出9700股,成交金额88.05万元。

曹骥配偶多次买卖公司股票的上述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曹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浙江省杭州市,始创于1984年,并于2019年在科创板上市,股票简称杭可科技,股票代码688006。杭可科技为客户提供锂电后处理系统整体解决方案。曹骥于2018年11月19日至今担任杭可科技董事长、总经理。杭可科技2021年半年报显示,曹骥持股杭可科技46.59%,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曹政为曹骥之子,视为实际控制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曹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曹骥:

经查,你担任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期间,你配偶孔海萍于2021年1月12日至2021年9月16日通过名下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买入公司股票11,500股,成交金额1,003,021.49元,累计卖出9,700股,成交金额880,497.00元。

你配偶多次买卖公司股票的上述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督促你配偶等直系亲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1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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