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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家“李鬼”国企的警示

安 宁

在《水浒传》里,当李鬼遇上李逵,最终的下场就是自食恶果。在现实生活中的李鬼遇上李逵,不仅被打回了原形,而且还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近日,26家中央企业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对外公告了353户假冒国企名单,通告社会各界上述公司及其下设各级子公司均为假冒国企,与中央企业无任何隶属或股权关系,也不存在任何投资、合作、业务等关系,其一切行为均与中央企业无关,提醒社会各界提高警惕,注意防范风险。

笔者认为,26家央企揪出353个“李鬼”向市场透出了两个信号,一是央企此次集体行动,重拳出击“李鬼”显示了央企打击假冒企业的坚定决心,这仅仅是开始;二是这些被揪出的“李鬼”们面临的不仅是警告,还有法律的惩罚!

据了解,这些“李鬼” 主要通过伪造公章、虚假证件等方式将企业注册为中央企业下属子公司,打着央企的旗号开展经济活动,顶着国企名义招摇撞骗,获得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信任,从事骗取银行贷款、欺骗社会公众和地方政府等违法犯罪行为。

这些不法行为严重侵害央企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央企的信誉和形象,更扰乱了市场正常发展秩序。因此,对这些“李鬼”们不仅要及时曝光,还要通过法律手段加大对他们的打击力度。

《公司法》和《刑法》对于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都有明确的处罚规定,轻则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此,为防止“李鬼”国企的产生,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好法律惩治的“组合拳”,加大惩处力度,提高犯罪成本;另一方面,监管也要进一步加强“刨根问底”式监管问询,切实把住“入口关”。此外,央企要进一步加大对假冒企业的曝光力度,通过与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及时切断假冒企业的牟利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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