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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应制药内斗引发的思考 到底谁才是信披第一责任人?

10月19日深交所下发关注函,要求嘉应制药说明解聘董秘徐胜利是否符合相关规定。10月22日嘉应制药对此回复,大量股东内斗细节也随之曝光;其中争议的一个焦点,就是董秘在信披中究竟是何角色定位。

目前嘉应制药董事长为朱拉伊,副董事长为冯彪,两者出现控制权之争。本次争议源头,是公司该如何回复深交所第352号关注函,董事长一方认为,董秘徐胜利利用职务之便,未经多数董事同意,未经董事长审核批准,擅自向深交所提交其独自以董事会名义起草的关注函回复公告。现实中,董事长授权董事黄晓亮牵头组织回函,要求徐胜利配合,后召集董事就是否同意将黄晓亮组织的回函提交深交所披露进行表决。

而在冯彪看来,董秘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最后承担法律责任的只是徐胜利一个人,其他人不会因为投票行为而承担责任。徐胜利认为,黄晓亮回复函未陈述事实;未经沟通私自篡改董秘起草的文本就是干扰董秘的工作。

到底谁才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对此没有明文规定,法律把信披职责安排的自主权留给上市公司,由公司章程和信披管理制度自行确定。实践中,此前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一些监管案例,指出“上市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秘或无资格担任第一责任人,它或许也承担不起这个责任,因为董秘根本就没有统筹协调信披各方主体的权力或能力。

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董秘的角色是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秘属于信披执行层面的组织者、实施者,董秘当然要对上市公司信披承担责任,但一般来说第一责任人还是董事长。

当董事长与董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有不同意见该怎么办?《证券法》第82条规定董事、高管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但对披露“其他信息”并未规定需要签字确认。不过该条也规定,董监高应当保证发行人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因此,笔者认为,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理应经过董监高尤其是董事长的审议并确认,尤其是一些各方存在争议的信息,否则要保真就无从谈起。

《证券法》第82条还规定了董监高“信披异议权”,董监高若无法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性的,应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发行人应当披露。

其实,10月22日嘉应制药的回复函,就是体现“信披异议权”一个相当好的范本,各方都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言责自负。若嘉应制药在回复深交所第352号关注函时也尽早采取这种方法,或不会引发波澜。

当然,董秘在上市公司信披事务中的角色比较特殊,为此交易所也特别完善了对董秘履职的制度保障,包括上市公司解聘董秘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若董秘对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有异议,当然有责任提出异议并推动上市公司真实准确披露,若仅因信披争议就被解职这值得商榷、因此被打(或互殴)更不应该,各方理应遵循《证券法》等规定,妥善处理信披争议。

当前,上市公司控制权之争出现一个不太好的苗头,抢夺公章、武力争斗,A股市场渐现野蛮之风,这显然是一种倒退。证券市场是高度法治、讲究规则的市场,无论什么纠纷,无论自认为多么有理,都要依法依规用文明的方式来解决。

对于动用武力殴打他人等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同时,交易所对武斗人员可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而证监会对发生武斗劣迹上市公司在行政审批等方面也应有所限制,以此引导证券市场主体依法依规文明行事。

每经特约评论员 熊锦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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