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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慕士首发获通过 第一大客户和最大供应商均为迪卡侬 与其合作稳定性与持续性被问询

中华网财经10月22日讯10月21日晚,中国证监会官网显示,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慕士”)首发获通过。

泰慕士成立于1992年,总部位于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主营业务为针织面料与针织服装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为迪卡侬、森马服饰、Quiksilver、Kappa、佐丹奴、全棉时代等知名服装品牌提供贴牌加工服务,公司主要产品可以分为运动服装、休闲服装及儿童服装。

据招股书财务数据显示,2018年-2020年,泰慕士分别实现营业收入75,474.72万元、79,138.70万元、69,353.85万元,同比分别增长15.93%、4.85%、-12.36%;同期净利润分别为9,857.11万元、9,310.43万元、8,200.89万元,同比分别增40.93%、-5.55%、-11.92%。2020年,公司营收、净利润皆呈下降趋势,下降幅度较为明显,净利润更是连降两年。

虽然顺利过会,但根据审核结果公告,审核会议上,发审委就第一大客户及供应商迪卡侬、客户集中度高、销售人员数量显著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等进行了问询。

泰慕士第一大客户及供应商均为迪卡侬公司,对其收入及毛利占比约60%。发审委要求说明对迪卡侬销售占比较高且呈上升趋势的原因,与迪卡侬合作的稳定性与持续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客户集中度及变动趋势是否一致;迪卡侬既是第一大客户又是第一大供应商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生产经营对迪卡侬是否存在重大依赖;对该类客户销售和采购的定价依据和定价权是否与其他客户存在差异,同类产品销售和采购单价是否存在差异,对该类客户销售毛利率与其他类客户对比是否存在差异;向迪卡侬采购独有的纱线产品和销售羊毛服装是否具有自主决定权,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是否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是否具备最终产品的完整销售定价权;采购合同和销售合同是否分别独立订立,与迪卡侬的交易实质是否为受托加工,报告期按“总额法”核算收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是否与迪卡侬的其他供应商一致。

此外,报告期内,泰慕士客户集中度高。发审委要求说明客户集中度高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属于行业惯例,对前两大客户销售占比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一致;结合迪卡侬等前五大客户的最新经营情况、与其他行业知名品牌合作关系的拓展情况,说明防范客户集中度较高可能导致商业风险的具体举措及有效性;说明与主要客户的具体合作模式,在其他产品上的合作研发进展情况,与主要客户是否签订排他性协议,是否存在限制对其他客户销售同类产品的协议或安排;说明现有核心技术是否来源于与主要客户的合作研发或授权使用,相关产品或技术的归属或使用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说明与主要客户业务关系的稳定性、可持续性,是否存在被替代风险,持续开发新产品或开拓新客户资源的情况;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披露。

另外,报告期内,泰慕士销售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以及销售人员数量均显著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发审委要求说明产品运输费用承担方式的信息披露与相关合同约定是否一致;结合公司及子公司近六年的销售人员数量变化情况,说明销售人员数量及人均创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显著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销售人员层级及销售提成等激励机制,说明报告期平均薪酬变动趋势,平均薪酬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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