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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银行某分行违法被罚 代为履职人员未在时限内报告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22日讯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发布的鄂尔多斯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鄂银保监罚决字〔2021〕19号)显示,乌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存在“指定代为履职人员未在规定时限内报告”的违法违规事实。

鄂尔多斯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对其罚款10万元。

该行官网显示,乌海银行的前身是乌海市商业银行,成立于2006年9月,是内蒙古自治区第三家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2010年1月,经中国银监会正式批准,乌海市商业银行更名为“乌海银行”。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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