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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源证券投行部员工不满行政处罚 起诉天津证监局未获支持

因不满证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开源证券投行部员工三次提出异议,并将作出处罚决定的天津证监局告上法庭,但最终未获法院支持。

近日,北京法院披露了这起案件经过,事件起源于2019年11月1日,天津证监局发布的一则《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开源证券及杨彬、杭宇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该决定书中指出,天津市浩通物产有限公司(下称“浩通物产”)于2017年12月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非公开发行20亿元公司债券的申报材料,后在2018到2019年分别发行了3期公司债券,共募集资金16.29亿元,开源证券为浩通物产的主承销商及受托管理人。

经查明,开源证券及分管副总裁杨彬、项目负责人杭宇在尽职调查、承销及受托管理期间,存在如下问题:

一、尽职调查中未勤勉尽责,未能发现发行人财务数据存在的虚假记载。浩通物产每月末将部分资产科目与部分负债科目进行对冲,并于下月初进行还原,以此调低资产负债率;

二、未及时发布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19年3月至7月,已有和讯网、腾讯网等媒体对浩通物产债务逾期情况及担保方的经营、财务、信用状况等发生重大变化作出报道。在产生舆情的情况下,开源证券仍未进行充分、深入核查,未及时发布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杭某对结果不服,向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证监会于2020年7月2日作出复议,维持天津证监局原行政处罚决定。同时,证监会在复议中指出,杭某系开源证券原投资银行总部北京三部部门负责人,此前关于杭某“项目负责人”的职务表述不准确,但不影响本案对杭某的责任认定。

在一审时,法院对本案的争议焦点依次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开源证券在浩通物产债券发行中违反了勤勉尽责义务,并在受托管理阶段违反了临时受托事项披露义务;同时,天津证监局认定杭某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无不当,且其作出被诉责改决定的程序是合法的。

随后,因行杭某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遂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上诉。

杭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诉责改何被诉复议决定,在二审中,杭某还提交了多项证据,并申请多名证人出庭作证,但经法院认定,杭某提供的证据以及证人的证言均不属于新的证据,且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故不予采纳。

经法院二审判定,杭某系开源证券就浩通物产债券尽职调查及受托管理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天津证监局虽然认定其为项目负责人不妥,但不影响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的结论。

判决指出,杭某关于相关审定单系伪造、调查程序违法等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北京金融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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