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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为一年期LPR的4倍

8月20日,最高法就《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举行发布会,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贺小荣称,决定以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贺小荣介绍,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经济和世界经济产生巨大冲击,我国很多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而融资成本过大是重要原因之一。最高法在调研和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家代表、专家学者和金融监管部门意见建议基础上,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进行修改。

贺小荣提到,主要有三个方面,包括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依法确认和保护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调整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推动民间借贷利率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认真贯彻落实民法典,促进民间借贷规范平稳健康发展。

其中,调整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方面,决定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

以2020年8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为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贺小荣指出,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主要有五方面原因:一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二是规范民间借贷活动的客观需要;三是确保民间借贷平稳健康发展的需要;四是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必然要求;五是统一司法裁判标准的现实需求。

同时,贺小荣还强调,应当承认,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也不是越低越好。利率保护上限过高不仅达不到保护借款人的目的,且存在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但利率保护上限过低也可能会出现两个结果:一是借款人在市场上得不到足够的信贷,信贷供给出现紧缺,加剧资金供需紧张关系。二是民间借贷从地上转向地下,地下钱庄、影子银行可能更为活跃。因此,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维持在相对合理的范围之内,是吸收社会各界意见后形成的最大公约数,更加符合当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标签: 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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