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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影科技创业板首轮问询连遭34问:深交所追问因“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被处罚具体业务内容

中华网财经3月3日讯中华网财经了解到,杭州小影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小影科技”)回复创业板首轮审核问询。据了解,小影科技是移动端视频创作软件和服务提供商,主要从事移动端视频创作软件产品及服务的设计、研发及销售推广,公司产品主要为移动端视频创作软件,主要包括小影(VivaVideo)、VivaCut和节奏酱等。此次谋求创业板上市,小影科技拟募资8.05亿元。

证监会网站3月2日刊登的《关于杭州小影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披露了主要问询问题。在创业板问询中,深交所主要关注红筹架构的搭建和拆除、股份代持、上市标准、关于股东及红筹架构拆除后的股权变动、关于子公司、关于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关于互联网广告收入、毛利率、现金流等共计34个问题。

关于业务资质在问询中被关注,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获取的主要资质证书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2018年,发行人因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被主管部门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出具行政处罚。发行人于2021年取得了杭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出具的《证明》,证明该笔行政处罚不属于违法情节严重的行为。深交所要求说明前述行政处罚的原因,“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具体业务内容、业务模式、所涉产品/服务的具体名称及内容,发行人的具体整改方式和整改内容,是否已整改完毕。

小影科技回复,趣维有限曾经在小影(VivaVideo)“小影圈”功能中为用户提供上传及展示其创作的视频的功能。2018年11月2日,因趣维有限在未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小影网”网站向公众提供视听节目,且相关视听节目画面中含有违规内容,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杭文广新罚字[2018]第42号),对趣维有限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截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已缴纳完毕罚款20,000元,并已关闭小影(VivaVideo)“小影圈”功能,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相关违规事项已整改完毕。

根据杭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于2021年4月7日出具的《证明》,就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述行政处罚所认定的事实不属于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重大案件管理办法》中的重大案件,且发行人已足额缴纳相应罚款,并积极进行整改,故不属于违法情节严重的行为;除上述行政处罚外,自2018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日,发行人遵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国家、地方有关互联网文化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不存在违反国家、地方有关互联网文化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及不良记录,或因违反前述规定而被该局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此外,关于可比公司也被提及,公司的主要国内竞争对手为深圳市脸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脸萌科技”)旗下产品剪映、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旗下产品快影等,主要海外竞争对手为BytedancePte.Ltd.旗下产品CapCut、KineMasterCorporation旗下产品KineMaster等。在管理层分析中,选取万兴科技、金山办公、福昕软件、光云科技和广联达作为发行人的可比公司。深交所要求说明未将竞争对手作为可比公司进行财务分析的原因,管理层分析中的可比公司选取标准,相关可比公司的行业分类、主营业务、业务模式存在较大差异、财务数据不具可比性的原因。

小影科技回复,,发行人其他主要国内竞争对手包括深圳市脸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脸萌科技”)、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手科技”)、杭州影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和上海影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主要海外竞争对手包括BytedancePte.Ltd.、BendingSpoonsS.p.A.和LightricksLimited,上述公司均为非上市公司,且未披露相关财务及业务数据。发行人主要竞争对手快手科技主营业务为短视频社区业务,财务指标不具有可比性;KineMasterCorporation为韩国上市公司,其遵循的会计准则与国内会计准则不同;VimeoIncorporated为美国上市公司,但其主营业务为视频社区运营业务,财务指标不具有可比性。

综上,发行人已将竞争对手万兴科技作为可比公司进行财务分析,由于其他竞争对手未上市或不属于国内上市公司,发行人无法将其他竞争对手作为可比公司进行财务分析。

发行人主要从事移动端视频创作软件业务,产品类型属于移动端视频创作工具软件,主要面向个人用户,且主要通过订阅模式获取收入。为了确保财务分析的可比性,发行人选取可比公司的标准为:1)可比公司提供的软件类型为工具类型软件;2)可比公司产品主要面向个人用户;3)可比公司销售的主要方式包括软件授权、订阅/SaaS(Software-as-a-Service,软件即服务)等。

可比公司中万兴科技与发行人业务类型、产品类型和商业模式较为类似,其他可比公司金山办公、福昕软件和合合信息虽然业务类型与发行人不一致,但该等公司提供的软件类型为工具类型软件,用户类型主要为个人用户,且销售方式存在订阅模式,与发行人较为类似,发行人选取的可比公司标准公允、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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