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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公安部等四部门联手出击!严厉打击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上市公司违规担保等行为

证监会、公安部、国资委、银保监会28日公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8号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8号指引》明确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的主体提供担保,视同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等;新增一章关于上市公司占用担保的整改要求;在罚则部分整合关于证监会、国资委和银保监会等单位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内容,并新增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的处理。

根据《8号指引》,证监会与公安部、国资委、银保监会等部门加强监管合作,实施信息共享,共同建立监管协作机制,严厉查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剑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

根据文件起草说明,《8号指引》是由《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以下简称《1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以下简称《120号文》)和《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5〕37号)三份规范性文件内容整合形成。

《8号指引》共七章,二十九条,内容主要基于《16号文》和《120号文》,本次重点整合归并存在矛盾或重复的内容。

具体来看,一是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要求,结合监管实践,将《16号文》要求所有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的要求,限缩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二是明确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的主体提供担保,视同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等。

三是新增一章关于上市公司占用担保的整改要求,将占用担保监管作为一项持续工作推进,同时保留《16号文》关于以资抵债的要求。

四是在罚则部分整合关于证监会、国资委和银保监会等单位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内容,并新增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的处理。

加强监管合作

《8号指引》指出,证监会与公安部、国资委、中国银保监会等部门加强监管合作,实施信息共享,共同建立监管协作机制,严厉查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反指引的,证监会根据违规行为性质、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查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指导督促国有控股股东严格落实本指引要求。对违反《8号指引》的,按照管理权限给予相应处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银行保险机构违反《8号指引》的,银保监会依法对相关机构及当事人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对证监会移交的上市公司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涉嫌犯罪案件或者工作中发现的相关线索,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尽快立案侦查。

此外,《8号指引》新增一章关于上市公司占用担保的整改要求,其中明确,独立董事应当就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表示,《8号指引》体现了有关部门对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高度重视,是对清理大股东资金占用和上市公司违规担保工作的推进,将对违规上市公司和股东形成常态化压力。“违规担保是大股东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重要手段之一,可能导致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受损。整治此类问题,也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优化上市公司治理的重点工作之一。”田利辉进一步指出。

持续严厉打击

近期,监管部门持续严厉打击违规担保、信披违规行为,体现了抓“关键少数”等特点。

一方面,“追首恶”精准打击,抓“关键少数”出真招实招;另一方面,上市公司大股东资金占用,背后往往隐藏着财务造假行为,监管部门全面追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此外,监管部门持续严厉打击违规担保、信披违规行为不断释放倒逼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维护中小股东权益的信号。

遭遇过大股东违规担保的某上市公司负责人曾对中国证券报记者细数违规担保产生的“七宗罪”:“一是或有负债增加诱发银行抽贷、断贷、压贷,加剧债务风险;二是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公司被立案调查影响正常资本市场运作;三是公司面临暂停上市风险;四是资金占用加剧违法违规程度;五是债权人起诉对公司银行账户财产进行冻结、查封,影响项目建设;六是债务危机导致破产重整无法推进;七是投资者丧失信心,股价下跌,引发市值退市风险。事实证明,大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担保将掏空上市公司,最终将落得一地鸡毛。”

标签: 上市公司 公安部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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