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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布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

9月17日,深圳市司法局发布关于征求《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旨在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购房者利益,针对房地产企业、中介机构、租赁双方、金融机构、房地产监管部门制定了相应的市场指导意见和处罚条例。

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到,在房地产信息平台方面,通告提到,在现有房地产信息平台基础上,建立涵盖房地产买卖、租赁信息于一体的房地产信息平台,完善房地产信息平台的服务和监管功能,与各职能部门、市场主体的业务系统进行互联互通。

关于新房预售条件方面,通告提到,7层以下(含)的商品房项目已封顶;7层以上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地面以上2/3层,装配式建筑项目已完成地面以上1/3层数。

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得直接出售或者以内部认购、内部认筹等方式变相出售商品房。

销售公示中,取得预售证或现售备案后,房企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公布全部商品房信息和销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价格,并公开对外销售。

此外,通告提到,价格垄断行为禁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不得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售价格备案后,未一次性公开对外销售,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截留房源;捏造、散布涨价或者房源短缺等信息,哄抬价格,引发市场恐慌;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或者未按照备案价格明码标价,或者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等。

通告表示,深圳市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交易价格监测制度,并可以根据房地产交易价格异常波动情况,适时采取必要措施稳定房地产交易的价格水平。

建立存量商品住房买卖的合理价格引导机制,定期发布全市商品住房项目合理成交价格。对于社会关注度较高、价格波动较大的存量商品住房项目,深圳市主管部门及时发布合理成交价格,引导市场理性交易。

在房地产交易金融行为监管上,依法对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贷款中介机构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租赁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实施的金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标签: 房地产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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