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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顺利进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8月18日,为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顺利进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

在投资者保护方面,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欣接受《证券日报》记者专访时表示,《意见》的规定大多为此前司法积极举措的重申和细化,尤其在第1条、第3条和第7条中,《意见》提出了新概念和新举措,对于投资者维权和投资者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第1条提出,依法妥善审理与创业板有关的各类案件,为加快形成融资功能完备、基础制度扎实、市场监管有效、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依法妥善审理’这六个字很重要,因为没有人希望司法审判特别‍激进,‍法院必须要‍有法可依,而且有法必依,‍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有规定的,‍不能够进行法理适用。‍”汤欣表示。

《意见》第3条规定,对实行注册制创业板上市公司所涉有关证券民商事案件试点集中管辖。为统一裁判标准,保障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顺利推进,对在创业板以试点注册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所涉证券发行纠纷、证券承销合同纠纷、证券上市保荐合同纠纷、证券上市合同纠纷和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等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试点集中管辖。

汤欣表示,集中管辖对投资者保护也是比较有利的。交易所所在地的深圳中院的金融审判专业水平比较高,而且人才比较集中,能够正确的‍、‍高效地依法‍‍妥善审理‍有关的争议案件,其次,‍也可以‍‍更好的跟向当地的‍‍证券交易场所调查取证,保持便捷的业务交流;第三,也有助于克服可能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

《意见》第7条提出,依法判令违法违规主体承担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证券民事责任。

“整个第7条都比较重要,具体来看主要是三方面。”汤欣表示,第一,严格落实‍‍发行人、控股股东等的“第一”责任和‍证券中介机构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核查把关”责任,有利于区分不同‍‍责任的‍‍性质,‍‍归责的原则,‍注意义务的程度,‍免责的条件,‍这些可以‍根据个案的事实,依法进行细致分析。第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审核问询的每一项答复‍‍和公开承诺,‍‍如果造假也要承担相应的‍‍欺诈法律责任,这是创新的规定。‍第三,明确‍界定了保荐机构‍‍特别注意义务的‍‍标准,‍要求‍保荐人应该对发行人的经营情况和风险‍进行客观中立的全面实质验证。‍这是在证券服务机构‍“特别注意义务”的基础上,对于保荐机构独立的注意义务的具体规定,‍‍不同于‍‍证券法中服务机构的特别注意义务,‍‍应该说比后者的要求还要更高。

“另外,《意见》第8条强调了‍证券审判信息化建设,‍强调了信息化手段‍和信息平台,以及信息对接。‍对降低维权的成本,保护投资者有实质性的作用。‍”汤欣表示。

标签: 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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