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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住独立性底线 独董才能发挥更大作用

每经特约评论员 熊锦秋

日前,盾安环境(SZ002011,股价9.42元,市值86.40亿元)发布《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的公告》,第七届董事会提名刘姝威、王晓华、邢子文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董候选人,该三人亦为公司控股股东格力电器(SZ000651,股价31.31元,市值1851.8亿元)的独董。深交所对此表示关注,要求说明董事会提名这三人是否符合相关规则。

事实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七条,以及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第3.5.4条,在规定不得担任独董的情形中,均包括“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规范运作》明确指出,“任职”是指担任董监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目前格力电器持有盾安环境29.48%的股份,为盾安环境的控股股东,在格力电器任职独董再到盾安环境担任独董,恐怕并不符合上述规定。

按《规则》,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应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控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刘姝威等在格力电器担任独董,符合独董的独立性要求,但这种合格的独立性并不能简单平移适用到另外一家公司,正因为格力电器是盾安环境的相关利益主体,刘姝威等到盾安环境担任独董,人们不免担心其处事立场和站位可能偏向格力电器。

独董需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虽然刘姝威等是由盾安环境第七届董事会提名,但这难以割裂其与格力电器之间的关联。格力电器作为盾安环境控股股东,与盾安环境的中小股东可能存在利益不一致的情况。反之,刘姝威等要为盾安环境中小股东站台,想来也并不容易做到,即便坚持为盾安环境的中小股东代言,格力电器或可推动盾安环境董事选举将其换下。

独董的独立性,不单靠高尚的人格、独立的精神来保证,因为这些东西在利益、金钱等冲击下也可能沦陷失守。要保证独董的独立性,需要与有关方面对利益关联作纯粹的切割。为此要认真分析独董候选人的社会背景、各种利益关联,排除了关联性,确保独立性之后,当选独立董事才实至名归。

为推动独董发挥更大作用,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严格确保独董的独立性。独董要发挥职能作用,要肩负起法定责任,确保“独立性”是灵魂、是关键,缺少这个灵魂和关键,独董制度的所有理论和现实基础都将不复存在。《规则》第七条明确不得担任独董的多种情形,这是底线要求,不得有任何逾越。按规定,独董候选人不符合独董任职条件或独立性要求的,深交所可对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提出异议,被提出异议的独董候选人,上市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董。交易所应严守独董候选人的独立性关口。

二是独董要实行全日制坐班制度。目前独董最多可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按2020年《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独立董事每年为所任职上市公司有效工作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这个服务时间太短,尤其独董自己还可能有一份本职工作,客观上使得独董成为摆设。对中小股东而言,独董的作用甚至远大于非独立董事,独董要真正发挥法律规则所赋予的职责,就必须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更多调研了解参与上市公司治理,建议独董应该在一家公司全日制上班,不许在其他上市公司再担任独董。

三是完善独董提名方式。目前《规则》将独董的提名权,赋予了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持股1%以上股东,这与《规则》要求独董与大股东保持独立性有点自相矛盾。小股东没有提名权,使得独董从根源上就难以成为中小股东的代言人。新证券法明确了投资者保护机构的特殊地位,与董事会、独立董事、持股1%以上股东一起,均可作为征集人。有鉴于此,建议赋予投资者保护机构对独董的提名权。与此同时,剥夺1%持股以上股东对独董的提名权,因为这与独董的法律定位明显相悖,独董应更多关注中小股东利益而不是大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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