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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定发布!上市券商月度经营数据不再披露

9月18日,证监会修订了《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出于减轻行业负担的考虑,证监会此次删除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公司及子公司月度经营数据的要求。

具体而言,删去了“上市证券公司在向监管部门报送综合监管报表的同时,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在交易所网站公开披露公司月度经营情况主要财务信息,包括当期营业收入、当期净利润、期末净资产等数据,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财务信息。上市证券公司有控股证券子公司的,应当同时披露证券子公司相关数据(可不予披露合并报表数据)。 上市证券公司披露上述数据应当注明数据统计范围及未经审计。”

另外,基于证券公司分类结果每年均会在证监会官网发布,因而此次规定删去了上市券商在中期报告中披露当年分类结果的要求。

上市券商不再披露月度数据的消息已经引起了市场的关注。从公告信息来看,尚未有券商披露本该在上周就公布的8月财务数据简报。据界面新闻记者此前了解,近日上市券商已接到监管层窗口指导,暂不披露公司月度财务数据简报(具体见《上市券商月度财务数据披露运行10年后将暂停?后续安排有待正式通知》)。《规则》的修订将推动相关制度正式落地,上市证券公司信息披露频率和内容也将与包括银行等在内的其他上市公司保持一致。

上市券商披露月度财务数据的传统起始于2010年,至今已运行10年。2010年证监会修改了《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其中规定,上市证券公司在向监管部门报送综合监管报表的同时,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在交易所网站公开披露公司月度经营情况主要财务信息,包括当期营业收入、当期净利润、期末净资产等数据,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财务信息。

除减轻行业负担,取消月度数据的披露外,修订后的《规则》还更新了信息披露要求,使之与最新上位法表述保持一致。另外,《规则》特别要求上市券商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对于执业过程中知悉的其他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相关管理工作。

证监会方面表,整体而言,本次修订提升了《规定》的适应性和有效性,完善了上市券商作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频率的公平性要求,同时兼顾其“证券公司”属性,强化了信息披露内容的针对性要求,有利于上市证券公司依法健康发展。

标签: 上市券商月度经营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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