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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安在线一业务被裁定属从事非法金融业务

一则刊登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于今年下半年的执行裁定书显示,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众安公司”)基于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向P2P平台出借人赔偿后,出借人将全部权益转让给众安在线。茂名中院认为众安公司通过网络平台受让出借人债权,应认定为网络借贷关系的实际出借人,其向不特定对象发放无指定用途的借款,该经营行为涉及金融借贷业务,属于金融业务活动范围。根据众安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所载明的经营范围来看,其并不具备从事发放贷款、受让债权等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资质。众安公司的经营活动已超出其经营范围,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众安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执行裁定。并声称众安公司经营的个人借款保证保险业务系经保监会备案通过的合法合规业务,茂名中院无权在民事执行程序中认定该业务的合法及合规性。茂名中院认定众安公司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属于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众安公司行使追偿权的请求权基础为保险法规及个人借款保证保险合同约定。该合同约定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合法有效。在该合同效力未被推翻的前提下,茂名中院认定众安公司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于法有悖。众安公司既非实际出借人,也未从事发放贷款及受让债权业务。涉案保险业务未超出众安公司经营范围,属于合法合规业务。

随后众安在线的复议申请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

茂名中院引据法律条款包括《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0号)第三条规定:“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规范,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规定:“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1998年7月13日国务院令第247号,2011年修订)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金融业务活动系国家特许经营业务,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金融业务活动是特许经营行业,不得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金融业务。众安公司通过网络服务居间平台大量受让不特定出借人的债权,该经营活动涉及金融借贷业务,属于金融业务活动。众安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具备从事发放贷款、受让债权等相关业务资质,应认定其从事金融业务活动违反了国家特许经营的相关规定,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其执行申请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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