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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发布信用监管十条新政 缩短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

中新网上海2月7日电 (记者 许婧)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7日公布信用监管十条新政,这是在《关于发展壮大市场主体的若干措施》基础上,将其中“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修复机制”进一步细化,推出关于完善信用体系建设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旨在进一步推进上海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构建完善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更大程度地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信用监管已成为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手段。

此番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建立完善了市场主体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提前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等多项信用修复制度。2021年9月1日以来,有6739户企业被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以前,相关法规规章对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信用修复问题,都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在修复期限、情形、条件、程序等方面的规则不够具体。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情形过于宽泛,列入期限较长。

现在,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明确失信企业信用修复规则,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以外,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1年,且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未再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企业,指导支持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申请信用修复,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解除信用约束措施。

在前期走访、调研中,部分市场主体反映“被行政处罚后,失信信息的公示期较长”。在这次的《若干措施》中,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充分考虑市场主体的实际需求,合理缩短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过去,根据相关规定,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一般为5年。现在,对仅受到警告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公示;对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满3个月即不再公示;对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满6个月(其中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满1年)且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支持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申请信用修复。

针对在信用监管工作中对守信主体的正向激励不够的问题,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在《若干措施》中丰富信用应用场景,突出了对守信企业的正面激励。支持信用良好的企业参与政府质量奖的培育和申报,将“信用良好”作为申报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的重要考量因素,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申报组织则“一票否决”。积极推进“上海品牌”认证,实施“上海标准”标识制度和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深入开展诚信计量示范社(街)区和诚信计量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支持订餐平台集中展示餐饮服务质量评价结果,促进信誉良好“笑脸”企业提高消费者点单率。

同时,推行便企信用承诺制度。全面深化食品生产经营、工业产品生产、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等市场监管领域有关行政许可、证明事项的告知承诺改革,通过“一网通办”向社会公开。根据申请人的信用状况确定告知承诺的适用对象,将信用信息充分运用到事项办理过程中,对守信主体提供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在全市推行企业名称申报承诺制,并在浦东新区实施承诺制注销。

沪市场监管部门严格实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管理,除因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开展针对性检查以外,不再额外抽查。在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抽查中,对近两年已被抽查且未发现问题的市场主体当年不再组织抽查。

此外,将编制新版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严格控制惩戒内容,准确界定信用信息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认定范围,确定联合惩戒事项,规范对失信行为的约束惩戒。(完)

标签: 企业 市场 信息 信用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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