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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协发布两文件 引导券商建立稳健薪酬制度

◎记者 梁银妍 ○编辑 马婧妤

5月13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实施修订后的《证券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下称《评价办法》)《证券公司建立稳健薪酬制度指引》(下称《指引》)。

据悉,下一步,中证协将启动2022年度证券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工作,适时公布评价结果,并引导证券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制度,健全薪酬激励约束机制。

做好薪酬激励的极值管控和节奏控制

《指引》主要包括券商薪酬制度应遵循的原则目标、基本规范,以及自律管理等内容,引导证券公司建立稳健薪酬制度,健全薪酬激励约束机制。

根据《指引》,证券公司在制定薪酬制度、薪酬标准、考核体系时,应综合考虑业务和岗位的风险属性和特征、以及相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及专业责任,完善薪酬激励约束机制。

具体而言,证券公司在制定薪酬制度时,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制定稳健薪酬方案,充分考虑市场周期波动影响和行业及公司业务发展趋势,适度平滑薪酬发放安排,同时做好薪酬激励的极值管控和节奏控制。

同时,证券公司应当保障全面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的有效落实,不片面追求市场排名、规模类指标和短期业绩;应制定防止因过度激励引发风险隐患或合规风险的具体规定,不得为员工提供对冲措施降低薪酬与风险的关联性。薪酬制度中应当明确不通过包干、人员挂靠等方式开展业务,不通过直接按比例分成等独立考核方式实施过度激励,不将从业人员的薪酬收入与其承做或承揽的项目收入直接挂钩。

证券公司在制定薪酬制度时,应当建立严格的问责机制增强薪酬管理的约束力,包括但不限于奖金、津贴等薪酬止付、追索与扣回等内容,对违法违规或导致公司有过度风险敞口的高管和关键岗位等相关责任人员追究内部经济责任。

《指引》还提到,证券公司应明确薪酬制度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建立健全薪酬递延支付、问责等相关机制,加强声誉风险管理和员工价值引导,增强薪酬管理的有效性和约束力。

从五方面评价财务顾问业务

受处罚的券商直接划为C类

根据《评价办法》,中证协每年从项目质量、业务规模、业务管理、合规诚信、业务创新等方面入手,对证券公司财务顾问业务进行评价,按照评价得分高低,将纳入评价范围的证券公司划分为A、B、C三类。原则上得分排名前20%的为A类,排名后20%的为C类,其余为B类。

《评价办法》扩大了评价项目范围,并突出执业质量要求。评价范围明确为“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即纳入注册制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含合并、分立)的项目,和不涉及发行股份的其他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同时《评价办法》提升了项目质量权重,新增项目撤否指标,进一步强化执业质量主导地位。

《评价办法》通过增设业务管理指标,考察证券公司在项目立项、质控、问核、内核等业务流程管理和具体控制措施情况,并增加从业人员负面行为扣分情形,提出因财务顾问业务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证券公司,将直接划为C类。

此外,《评价办法》新增了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为目标的业务创新激励权重,对于产生良好经济和社会效果的并购重组业务创新事项予以加分。

据悉,下一步,中证协将启动2022年度证券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工作,适时公布评价结果,持续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发挥好评价结果扶优限劣的声誉引导作用,促进证券公司不断提升财务顾问业务能力。

标签: 薪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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