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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潮能源:涉嫌违规担保 或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中新经纬2月8日电 新潮能源8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公告称,公司于2022年2月8日披露了《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03)。公司收到代理律师转发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01民初2011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农商行”)起诉包括公司在内的多家公司及自然人一案做出一审判决,其中判定公司与其他两家公司分别在15.86亿元范围内对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二分之一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并在798万元范围内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9.8.1条规定,如果公司被认定为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除外),余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或金额超过1000万元,未能在1个月内完成清偿或整改,公司股票可能会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公告称,公司关注到该案件相关信息后,立即组织开展自查。经查询公司档案,公司档案中既没有案件所提及的《差额补足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也没有涉及为广州农商行信托产品提供差额补足的协议、法律文件、信函的原件或复印件。公司用印记录中无上述《差额补足协议》或其他涉及为广州农商行信托产品提供差额补足的法律文件及信函的用印记录。经查询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存档资料,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也未曾审议过涉及为案件所提及的信托贷款提供差额补足的相关议案。

公告称,公司目前正在积极准备二审上诉,公司认为一审判决存在多项认定事实以及适用法律错误。公司将依照相关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将继续积极采取多项措施,以尽力保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告还提示风险称,上述事项涉及公司可能承担的债务本金约为人民币 1593645217.67元,约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82%,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以会计师年审数据为准。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9.8.1条规定,如在2022年2月8日公司披露《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03)之日起一个月内,不能解决违规担保问题,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二级市场上,新潮能源8日跌1.36%,报2.17元/股。(中新经纬APP)

标签: 新潮 能源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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