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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董事长等人未勤勉尽责 仁东控股投资者可维权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2023年1月4日,仁东控股(002647)回复深交所关注函称,刘长勇先生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董事长)的情形,其任职符合规定,具备履行董事长、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所必需的技能、素养。

据悉,仁东控股董事内讧源于原董事长霍东辞职后的改选。在董事会审议选举刘长勇为公司董事长的议案时,副董事长王石山反对称:“刘长勇有暴力行为,且在董事会上阻挠董事发言,破坏董事会议事规则,影响董事会正常运行,所以不适合做董事长候选人。我先后担任多家企业董事长或创始人,多次带领企业由困境转好、由小变大、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金融从业经历,是更合适的人选。”同时,公司独立董事周茂清也对选举刘长勇为公司董事长的议案投出了反对票。

对此,深交所随即下发关注函,要求公司结合刘长勇的背景、履历说明其任职资格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说明其是否具备履行董事长、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所必需的技能、素养。

证券律师杨泉军介绍,仁东控股因为2019年年度、2020年半年度虚增保理业务收入、利润,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已经多次庭审,在2020年4月28日至2021年7月14日期间买入仁东控股股票的投资者,之后无论是否卖出都可以继续通过微信fazhi315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该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中,证监会同时认定时任董事长、代董事会秘书霍东,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王石山,违反了证券法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未勤勉尽责,是公司虚增利润和未及时披露重大债务违约的责任人员,并依法给予警告和行政罚款。

证券法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的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因为虚假陈述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记者 杨成万)

标签: 勤勉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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