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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快讯:东方通收监管函 未及时披露高管被采取强制措施等情况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4日讯 近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对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204号)。2021年9月15日,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方通”,300379.SZ)时任董事、副总经理曲涛,应相关部门要求协助调查,于2021年10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22年7月14日,东方通时任副总经理王庆丰,应相关部门要求协助调查,次日被取保候审。

东方通未及时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直至2022年12月23日才在《关于补充披露子公司重大事项的公告》中进行披露。东方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8.2.5条第(十)款的有关规定。请东方通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资料图片)

东方通官网显示,东方通(股票代码:300379),中国中间件的开拓者和领导者,国内领先的大安全及行业信息化解决方案提供商,以“安全+”、“数据+”和"智慧+"三大产品体系为基础,为客户提供领先的中间件、网络信息安全及行业数字化产品、解决方案及服务支撑。

2022年12月23日,东方通发布《关于补充披露子公司重大事项的公告》。、2018年,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东方通网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通网信”)业务人员收取了通过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合计189396.32元。2021年9月15日,公司原董事、副总经理曲涛,作为东方通网信法定代表人,应相关部门要求协助调查,后于2021年10月15日被取保候审,其后至今一直正常工作。

2021年10月15日东方通网信完成了税款补缴,根据检察机关要求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合规整改,并报送整改报告。近日,检察机关组织听证会,对合规落实情况进行了验收,最终结论以下发文书为准。

2020年,东方通网信业务人员收取了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合计72905.66元。2022年7月14日,公司原副总经理王庆丰,作为业务主管领导,应相关部门要求协助调查,次日被取保候审,其后至今一直正常工作。2022年7月27日,东方通网信进行了全额税款补缴。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指南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5.1.1条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8.2.5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风险事项,应当立即披露相关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六)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上市公司对相应债权未计提足额坏账准备;

(八)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的30%;

(九)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十一)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十二)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十三)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十四)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十五)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十六)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十七)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十八)本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规则第7.1.2条的规定。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204号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15日,你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曲涛,应相关部门要求协助调查,于2021年10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22年7月14日,你公司时任副总经理王庆丰,应相关部门要求协助调查,次日被取保候审。

你公司未及时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直至2022年12月23日才在《关于补充披露子公司重大事项的公告》中进行披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我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8.2.5条第(十)款的有关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我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3年1月3日

标签: 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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